
房地非同一人/繼承/不動產買賣
- 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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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4 22:08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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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共6位,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而且對協調事務皆不配合,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已確認無法協議)
我的目的 : 完整將4/5土地 & 1/6 建物賣出 (我搬走) 或是 將5/6建物 買下(遠親搬走)
另外1/5地主因素不考量 (他只收地租)
日前諮詢家的各位律師有提供專業的意見.
由於不想在此事打轉,寧願搬離 ,但由於建物/土地權的狀態,又不想賣給海蟑螂, 所以以下處置
1. 針對建物 ,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消滅共有觀析) ,接著提出變價分割 , 但是這樣如在建物拍賣時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如同我施行共有人優先購買,而後採抽籤 ,其他共有人取得建物權利 ,我得到價金補償 , 這樣依然土地和建物非同一人 ,這樣非我所要的目的
想請問上述要如何處置配合我的情形,才能在法院訴訟上有機會達到我的目的?
- LIAO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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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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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分割遺產消滅建物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成分別共有後,建物才可以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與土地合併分割。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辦理,就要分開處理,訴請分割遺產(建物)跟分割共有物(土地)。 土地部分除了分割共有物外,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直接處分土地,再把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或補償給付給共有人或辦理提存。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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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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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2.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3. 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之不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及房屋。
4.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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