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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重新生活的母親

  • 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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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4:57 
  • 文章人氣:576
  • 個人積分:4
  • 您好..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未婚生女且雙方已至戶政辦理認領程序,監護為母,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生父於小孩3個月後便離開,這期間小孩全是由母照顧扶養。請問..

    1.未來小孩戶籍記事上呈現生父資訊有可能變更或銷塗嗎? 如果女方再婚丈夫能在認領小孩成為法定名義上的父親嗎? 是未來小孩身分證上的父親。謝謝。

    2.女方願意自行照顧小孩,不要求生父盡扶養義務,雖然生父確有扶養探視權利,但生父目前不知身何處,女方為確保未來小孩生活教育正常,能否擬定契約或切結保護未來可能衍生的問題? 女方期望與生父切割釐清,重新生活。如:扶養問題(子女扶養權或生父老年要求子女扶養).探視權.子女責任.放棄財產等問題。謝謝。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提點建議。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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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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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生父認領是無法推翻的,且父女間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是切結書可以改變的。女方將來若與他人結婚,可考慮由丈夫收養女兒,則生父與女兒的親子關係才會停止。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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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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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至多只能透過他人收養的程序才能斷絕親子關係

    2、倘若生父無扶養,且情節重大,可以打確認無扶養義務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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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6:41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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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生父若認領親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當然是可以協議監護權應如何行使、會面交往權的內容等,但生父與小孩的身分關係仍在,未來生父仍有權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這此權利並不因協議而有效。

    2. 若要讓小孩與生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只有讓小孩經他人收養才能可以達到此效果,但收養要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上也要經生父同意,在例外情況下才不需要。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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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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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法律上並無法取消生父之註記,未來如欲由再婚配偶收養,需得生父同意。

     

    探視權扶養等這些生父可主張之權利,縱使事前先行拋棄,未來也可能被認為這種拋棄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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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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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在此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解釋及建議。

    能否再請問各位律師們…中間提起女方再婚後,而後現任丈夫欲領養子女需要生父同意,但生父不知去向,無法取得是否同意之,能否有其他方式能順利領養?

    再次謝謝各位~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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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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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在辦理認養程序,請求法院發文調取生父戶籍資料,進而傳喚生父出庭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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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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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例外情形可以參考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之規定。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