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要重新生活的母親

- 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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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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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未婚生女且雙方已至戶政辦理認領程序,監護為母,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生父於小孩3個月後便離開,這期間小孩全是由母照顧扶養。請問..
1.未來小孩戶籍記事上呈現生父資訊有可能變更或銷塗嗎? 如果女方再婚丈夫能在認領小孩成為法定名義上的父親嗎? 是未來小孩身分證上的父親。謝謝。
2.女方願意自行照顧小孩,不要求生父盡扶養義務,雖然生父確有扶養及探視權利,但生父目前不知身何處,女方為確保未來小孩生活教育正常,能否擬定契約或切結保護未來可能衍生的問題? 女方期望與生父切割釐清,重新生活。如:扶養問題(子女扶養權或生父老年要求子女扶養).探視權.子女責任.放棄財產等問題。謝謝。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提點建議。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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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5 16:41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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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生父若認領親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因此就會產生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當然是可以協議監護權應如何行使、會面交往權的內容等,但生父與小孩的身分關係仍在,未來生父仍有權向小孩請求給付扶養費用,這此權利並不因協議而有效。
2. 若要讓小孩與生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只有讓小孩經他人收養才能可以達到此效果,但收養要成立,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上也要經生父同意,在例外情況下才不需要。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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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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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5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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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在辦理認養程序,請求法院發文調取生父戶籍資料,進而傳喚生父出庭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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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5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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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例外情形可以參考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之規定。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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