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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頭帳戶

  •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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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1:45 
  • 文章人氣: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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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好:

    本人因為金融卡遺失遭到某惡意集團用來做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以小標籤紙貼在背面,且遺失2張。2張都被盜用)。準備於2016/05/02開第2次庭( 之前開過1次偵查庭),且已收到檢察官起訴書,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小姐:

    1.類似此情形,以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的經驗,會被判什麼罪?刑度大約是?

    2.因為本人有一個工作錄取要前往中國大陸工作。以這種狀況是否能至當地工作

    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律師先生/小姐解答了。感激不盡。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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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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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能夠證明是金融卡被偷而變成人頭帳戶,通常是被害人,不會構成犯罪。 檢察官可能認定你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所以起訴你,法院通常會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若能夠與被害人和解,有機會爭取緩刑。 未限制出境就可以前往大陸工作,但最好易科罰金完畢再前往。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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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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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被起訴,若確實是被騙,仍有機會爭取無罪,但若無無罪之空間,則應朝緩刑去主張,但需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為前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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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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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幫助詐欺在實務上大概會被判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若未被限制出境,當然可以出國,但記得在收到執行傳票時要去聲請易科罰金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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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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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幫助詐欺在實務上大概會被判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若未被限制出 ... (恕刪)

    ------------------------分隔線--------------------------------------------------------

    律師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1.您提到的兩個月刑期..機率大約是..?

             2.那麼依您的專業及經驗來說,本人所涉及的案件是否會被判限制出境?

                機率是...?

    以上,感謝您的幫助與指點。感激不盡。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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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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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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