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侵占
- 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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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1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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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本人是公司會計每日經手業務收回公司的帳款因有2-3次點錢沒點清楚共少約9萬,因為公司客戶有的是用匯款,我就把業務收回的現金抽起來來補我少的錢,再用客戶一年半前匯款進公司還沒被沖銷匯款約10筆來沖銷我拿走的現金單據之後多5萬多現金我就收進自己口袋,後來被主管發現開始查帳,有2筆帳可更改我就馬上改成現金帳來沖銷,我承諾會把錢還清且離職,公司有法務部門不在同一棟樓,直屬主管要我寫報告書他自己呈給法務而且法務已有建議1、還錢 2、送警局,我苦苦哀求我會把錢補回公司我知道錯了,主管要我等法務部門通知。我現在好害怕當初少錢就不該挪用公司的錢,我還有2個小小孩,好擔心公司會把我送警局,公司叫我不用上班了,讓我在家等通知,請問我現在能怎麼做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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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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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所述的行為可能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行為雖同時觸犯上開法條,但在論罪上應僅會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4. 此案若經公司提出告訴,即會進入偵查、審判程序,如果有與公司達成和解,在偵查階段即有可能獲得緩起訴處分、審判階段有可能獲得緩刑;但若公司執意不和解,檢察官會向法院起訴,法院必須論罪科刑,此時就要爭取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之刑責。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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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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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之行為恐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等罪,應儘速請求公司寬恕,為保障您的權益,閣下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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