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頂樓使用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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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1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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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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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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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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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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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之規定,頂樓平台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而是屬於共用部分,不容任何人納為私用,故若有人在頂樓搭建違章建築或是堆放個人雜物作為私用,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占罪,在民法上還可以請求其拆除或清空,以及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2.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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