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怎麼斷絕父女關係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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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2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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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法律上沒有辦法請求斷絕父女關係,除非經生父生母同意後您可由他人收養,自此之後便與生父母無任何法律關係,而與養父母成立法律上關係。
2、未來可向法院請求確認對生父之扶養權不存在的訴訟,免除對生父之扶養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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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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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要與本生父親停止任何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僅有您經他人收養一途,依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您被他人收養在原則上仍須得到本身父及母二人之同意始得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但您所述的情況,應可認為屬於:「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情形,無須得到生父同意。 而對您比較切身相關的問題,是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若父親確實有長期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其未來如果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可以「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先減輕、甚至是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關於遺棄罪的部分,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你所指的問題涉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罪名「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另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5款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因此您的狀況可構成免罰事由。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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