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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關係

  • j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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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5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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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伯二十年前中風後去世 她太太不聞不問並帶著小孩別處定居也不孝順長輩,想請問如何防止她爭祖產與想和她關係終止,訴請離婚嗎?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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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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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死亡婚姻關係即告消滅,無法也沒必要再訴請離婚

     

    2、有權利代位繼承祖父母之人係大伯之子女,大伯遺孀本就沒有任何繼承大伯家族遺產的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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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5 14:1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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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258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夫妻之一方過世者,婚姻關係就會消滅,因此也不會有辦理離婚的問題。

    2. 就遺產繼承問題而言,您所提到的「祖產」若指的是祖父母的遺產,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未來僅有大伯的子女可以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大伯的太太是不會有繼承權的,至於若大伯的子女民法第1145條第1項所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情形,則會喪失代位繼承權。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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