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斷絕關係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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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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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大伯已經去世,沒有辦法訴請離婚,伯母及其子女可以繼承大伯之遺產,大伯生前若沒有表示伯母不能繼承,伯母就有繼承權,你們代墊之看護費、醫療費、生活費等等可以請求伯母及其子女償還。 若祖父母去世,大伯之子女可以主張代位繼承,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伯母並非祖父母之繼承人,所以不會產生你所述爭奪祖產之問題。 除非伯父之子女有民法第1145條之1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或大伯已經拋棄繼承之情形,否則大伯之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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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5 14:1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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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夫妻之一方過世者,婚姻關係就會消滅,因此也不會有辦理離婚的問題。
2. 就遺產的繼承問題而言,您所提到的「祖產」若指的是祖父母的遺產,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未來僅有大伯的子女可以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大伯的太太是不會有繼承權的,至於若大伯的子女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所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情形,則會喪失代位繼承權。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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