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屋糾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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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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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要審閱當初之買賣契約及不動產說明書才有辦法判斷。 買受人要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但海砂屋可能會被認定為同條第2項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 海砂屋屬於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二手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二手僅請求減少價金51萬元表示瑕疵問題尚不嚴重。 要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通知瑕疵後6個月除斥期間是否經過,超過6個月就無法請求減少價金。 可以委任姪子出席,但要出具委任狀。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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