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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糾紛

  • 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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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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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居住超過20年,以700多萬賣給二手,二手當初勾選未檢測。二手居住未達三年即以990萬轉手賣給三手,三手裝潢時經由鄰居得知此棟屋為海砂屋後,自行找技工檢測,發現氯離子超標,向二手提出訴訟,二手賠償70萬後,找上原屋主求償51萬。目前已進入法院調解,請問原屋主敗訴的可能性多高?以及在調解時,是否可以委任姪子出庭?

  • 林西惠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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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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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首先要審閱當初之買賣契約動產說明書才有辦法判斷。 買受人要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但海砂屋可能會被認定為同條第2項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 海砂屋屬於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二手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二手僅請求減少價金51萬元表示瑕疵問題尚不嚴重。 要注意民法第365條規定,通知瑕疵後6個月除斥期間是否經過,超過6個月就無法請求減少價金。 可以委任姪子出席,但要出具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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