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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癌買賣房子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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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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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只要在買賣契約中記載房屋有壁癌之瑕疵,並請買受人簽名,依民法第355條規定,出賣人就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另可以約定免除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只要不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約定就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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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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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4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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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房屋就現況交屋,應附記壁癌之處,以免日後買方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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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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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現已經知悉的避癌瑕疵應在契約說明清楚,買方事先知道仍願購買,將來就不能以此理由求償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