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罪的定義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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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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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4條根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要符合刑法第344條規定之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才會構成重利罪,若無上開情形,就算利息是8分,在雙方都同意的情形下,不會構成重利罪。惟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年利率超過20%利率,無請求權,你父親應該已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或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有主張,只要在給付年利率20%之利息即可。 利息未清償,債權人經強制執行後債權未獲滿足,還是可以繼續催討,惟要注意利息有5年消滅時效之問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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