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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的定義

  • 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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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12:38 
  • 文章人氣:587
  • 個人積分:4
  • 您好

    事情大致上是這樣,我的父母和我的舅媽借錢,爸爸當初借錢時有簽下本票,但後來還不出錢時,舅媽知道爸爸名下有房子,進而拿本票去法院裁定,讓房子進行法拍,爸爸知道後反告舅媽,再民事法庭進行訴訟,舅媽再法院聲稱她都沒收到爸媽還的錢

    由於要進行訴訟,媽媽到銀行調匯款紀錄,才發現早以將本金還完,而舅媽要討的是利息

    近日舅媽得知法拍房子讓家裡的長輩買回來,就要求我媽媽要還這筆錢,但我們目前根本沒有辦法還款

    想知道我們除了上法院之外,有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

    據媽媽的說法利息是八分利的算法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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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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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刑法第344條根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要符合刑法第344條規定之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才會構成重利罪,若無上開情形,就算利息是8分,在雙方都同意的情形下,不會構成重利罪。惟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年利率超過20%利率,無請求權,你父親應該已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有主張,只要在給付年利率20%之利息即可。 利息清償債權人經強制執行後債權未獲滿足,還是可以繼續催討,惟要注意利息有5年消滅時效之問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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