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售屋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解約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22 10:33
- 文章人氣:388
- 個人積分:14996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首先要審閱你的預售屋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規定,不可抗力係指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賣方要就上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才可依第24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違約金。 目前尚未滿3個月,只能請求賣方給付遲延利息。 若你們的契約約定對你更有利當然可以依契約主張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22 10:41
- 文章人氣:207
- 個人積分:52780
- 律師評價:1416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遲延取得使用執照,可以要求違約賠償或是解約,此部分必須檢視所簽立的契約。
2、倘若屬於不可抗力,建商可以主張免責,不過我方可以要求建商提出相關事證。
3、建議可以備妥相關書類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主張權益,並發函告知建商,以利後續救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6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