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詐騙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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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8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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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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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8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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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投資詐欺的提告要注意不要將問題導向單純的民事糾紛,要仔細檢視對方所提的投資標的為何?依據客觀資訊是否是理論上可行的投資行為?在投資期間對方是否有回饋投資收益情形、或是不斷再要求加碼投資款項?依據個案若能合理懷疑對方僅是以投資為幌子而誘使交付金錢的話,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犯罪行為地於台灣,依據刑法第4條之規定,可以在台灣提起刑事告訴(擬具書狀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進行追訴。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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