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占和竊盜
- ch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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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1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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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最近被告侵占和竊盜,他之前住在朋友家跟朋友借機車,也騎了3年左右,之間付過一萬塊跟對方買這台中古機車,但對方一直沒過戶,我哥想說反正可以騎就 好也沒想那麼多,後來住快3年時和對方有糾紛,我哥就搬出來並把壞掉的車停在火車站不理,機車後來監理站通知對方,對方也牽回去了,但對方覺得之前我哥住 那裏有跟他借錢沒還,為了逼我哥還錢,告他侵占和竊盜,但明明之前是他同意讓他騎的,車子他也牽回去了,今天開庭,法官一直重複一句話認為我哥的侵佔罪成立,為什麼會這樣呢?要怎麼做才好?這樣竊盜罪也會成立嗎?因為還要等下次開庭,有甚麼事情可以做的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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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非對方提告民事訴訟或提起自訴,否則你應該會先到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檢察官製作警詢筆錄、偵訊筆錄。 若當初已向告訴人購買機車,並移轉所有權(交付),不會構成竊盜罪或侵占罪,應提出當初已向對方購買之證據釐清事實。 依你所述,檢察官或法官之心證對你哥不利,最好委請律師協助偵查程序,若真的已經繫屬在法院,可以請律師前往閱卷釐清案情。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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