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網路匿名 指控 妨害自由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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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2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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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可能提告你恐嚇危害安全罪,你所述之內容尚不完整,要就整篇文章獲回應之留言前後文觀察才有辦法判斷是否構成。惟若未具體指明針對何人,亦無法間接推測,通常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出於誤會而未虛構犯罪事實提出刑事告訴,不會構成誣告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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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徐大律師所言,要看PO文的前後文,但若內容是可認定是指可得特定之人,則仍有成罪之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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