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一月二十三日晚間有發生一個車禍,因那個路口是四車道縮減三車道,當時我是行駛外2車道轉變換外1車道了,自己的右車頭已經過安全島,而左側有台計程車,右側車頭剛過安全島不久後,就被酒駕的人(酒駕值高達0.74毫克)撞到了,車子右側後方一直到車頭都有撞擊,當時雙方都有去派出所製作筆錄,然後酒駕者臉部有稍微的擦傷,有去醫院觀察一晚,然而卻到六月三日接獲警方通知說,警方提告我過失傷害,試問這樣子的告訴會成立嗎?若不能成立時,我方是否能提出誣告罪之告訴呢??
而我也有行車記錄器提供警方,而事故初判分析表,也指出我方無違規行為,這樣還被酒駕者告
只要對方有受傷,且認為您有過失,對方就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初判表僅供參考,並非判決的唯一根據,您還是需依已有的證據清楚說明為何不用負過失責任,最好能輔以一些先前判決判例會更有說服力以助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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