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傳票“著作權法、商標法”
- bu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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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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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105年9月起代購了一個國外品牌商品,衣物類,此品牌在台灣有代理商。當初代購時就擔心使用該品牌國外官網的照片,會有法律上侵權的問題,所以詢問了律師,律師說在使用照片的旁邊附上原本截圖的官網的連結這樣就沒有盜取的問題。
約11月中代購的數量多了,也累積到夠多的實品照,所以撤下了原本有使用官網的照片,用上我們自己的實拍照片,還查詢了更多法條,更正了經營方式,希望可以更安心又合法。
但前天我們接到了一封信保安第二大隊*著作權法、商標法*,並請我們到案說明。
聯想應該與最之前有使用照片有關,想請問,我們是不願意惹麻煩的,是在詢問過律師的情況下做出使用照片並且附上連結,不清楚這樣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商標法嗎?但如果還是違反了法律,那我們現在應該要怎麼樣處理最好?因為我們是願意負責的。謝謝
- 吳耀庭 (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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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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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所面臨的應是智慧財產案件,若經由警員調查後,移付偵查、審判程序,則係由位於板橋車站樓上的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此為程序事項,先和你說明。
接著,你販賣的商品是全新品或二手品?是該知名品牌的正品或仿冒品呢?你在網站廣告上所宣傳、標榜的用字為何?你藉由販售此類商品之獲利多寡?主要獲利管道、來源為何?這些細部事項,都有可能影響到你案件後續的處理程度,以及被侵權(若有)之廠商,對你求償(或和解)的金額多寡。
- 吳耀庭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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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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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往保二說明時,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病逝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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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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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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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8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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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之法律規定即會受著作權法第第七章罰則論罪科刑處罰。
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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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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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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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即便在圖片旁註明來源,不見得就會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所稱「合理使用」之範圍。 依您所述情形,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 因此建議此案宜與對方進行和解,若達成和解而由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而不會移送到法院論罪科刑;案件起訴的話,法院也會直接下不受理判決而不會論罪科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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