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 > 建商是否應該為住戶加裝頂樓水塔之抽水機

建商是否應該為住戶加裝頂樓水塔之抽水機

  • cinth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08 11:15 
  • 文章人氣:1095
  • 個人積分:2
  • 律師您好,

    我是頭份地區大樓的主委,目前我們大樓是尚未與建商點交的狀態。

    但是住戶已經進駐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最近常常到晚間洗澡時間(22:30~23:30)就會發生無水可用的狀態,上去頂樓水塔看,四個水塔都是空的。請建商的水電來看,他們試圖排除一些問題(水管堵塞? 管內有空氣? 進水閥開太小?  等)

    最後還是晚上停水,所以建商水電說是水壓不足,建議我們在頂樓加裝抽水機(約一萬八千元)。建商不願意支付這筆款項,建商認為要從大樓公基金內支出,反正公基金是建商出的18萬(尚未點交所以還在政府那裏)。

    然而,住戶們都覺得應該要建商出,因為許多住戶都已經自費在家中安裝加壓馬達,認為建商應該要"負責讓整棟儲水量足夠大家晚上洗澡及其他民生用水(本棟沒有游泳池),這應該是最基本的需求"。

    (住戶們認為公基金是日後維護大樓公設(如: 電梯維護)之用,不是現在安裝抽水機用)

    因此想要來詢問,是否可以要求建商負責(付費)安裝頂樓抽水機? 若可以,要依據哪條法規?   建商若在溝通後 還是不肯負責的話,管理委員會是否有哪些救濟的方式?

    當然,若按照法規我們不應該要求建商付費,我們就會從公基金或管理費中支出。

    謝謝您的指導~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08 14:08 
  • 文章人氣:234
  • 個人積分:49600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屬於瑕疵擔保責任,可以要求修繕或是減少價金,依據是民法354、359條規定,此類糾紛並應檢視買賣契約及規約等。

    2、基金的部份,倘若是建商先向住戶收的管理費,則不能以基金作為修繕費用

    3、倘若建商拒絕,應先拒絕點交,然後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4、社區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