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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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9 14:47 最後編輯日期:105-06-0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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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並非無自救力之人,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契約義務之遺棄罪。 惟父親若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母親、你、妹妹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重點在於父親是否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若無,父親可能會訴請法院給付扶養費。 至於有無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減免扶養義務之適用,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不能維持生活可以參考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 (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會以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每人月消費支為參考標準,由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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