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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問題

  • 小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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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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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有四口,且住一起,父母和妹
    父無工作 ,我待業中
    母和妹有工作
    因沒有拿錢給父
    而父要告我和我妹棄養
    但父在家有吃有喝並沒有不能自理
    並無法律中提到無人扶養就有生命危險
    經濟都是由母在支撐
    這樣算棄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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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9 14:47 最後編輯日期:105-06-0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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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父親並非無自救力之人,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契約義務之遺棄罪。 惟父親若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母親、你、妹妹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重點在於父親是否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若無,父親可能會訴請法院給付扶養費。 至於有無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減免扶養義務之適用,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不能維持生活可以參考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民事判決:「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而言;反面言之,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 (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會以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每人月消費支為參考標準,由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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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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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9 15:02 最後編輯日期:105-06-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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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徐律師幫忙回答
    我再請問一下
    何謂"不能維持生活"?
    會有定時向政府申請補助津貼
    扶養費是向母或我或妹其中一人拿
    扶養費又應該是多少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