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容做臉解約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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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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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 方應於終止日後____日內 (不得逾三十日) 將已收取之費 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 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 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 分之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 。 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 約手續費。」 因此店家要求「要買回產品才行金額要6萬」並不符合前1.所引條文的規定,可以先向消基會申請調處,如效果在以民事訴訟方式請求對方退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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