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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外遇私自藏匿小孩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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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4 23:30 
  • 文章人氣: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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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若先生阻撓您探視,且分居已達六個月,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暫時之親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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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5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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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二十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既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原判決以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妨害家庭罪之犯罪主體,必限於本無親權或監督權之人,被告非該犯罪之主體,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又被告利用留學之機會,擅自將其稚子帶出國,究竟有無侵害告訴人乙○○監護權之犯意,或僅為親權之行使,原審未詳加究明釐清,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嫌速斷,審理亦有未盡。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老公外遇並將小孩帶走若係基於侵害你的監護權之意思會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而小三可能會變成共同正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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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5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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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擅自將小孩帶走,不論有沒有違法小孩的意願,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小孩若未滿16歲的話,則一律論以略誘,此部分是否提出刑事告訴也請三思。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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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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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小三部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小孩部分,若您們尚未離婚,則要告對方略誘和誘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