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兒少法22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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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6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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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並應加重其刑。故建議閣下應謹慎處理為要。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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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6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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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成立須您主觀上知悉對方的年齡範圍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這必須從對方與您的互動過程、對方的打扮及言行舉止的成熟程度而定;另外,至於您所述及「有交易但無性交」,在本條犯罪的行為階段謹有「未遂階段」,而本罪僅罰「既遂階段」而不罰「未遂階段」,因此應不至於成立本罪。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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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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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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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承認有任何之交易行為,避免您不必要之麻煩,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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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6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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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承認有任何之交易行為,避免您不必要之麻煩,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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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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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1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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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對犯行人觸犯本章條例法院判決有罪之依據及理由供閣下參考:對行為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嚴重妨礙少年之身心發展,危害社會善良秩序風俗,損及少年日後對兩性關係之認知,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動機、素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紀錄,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時坦承犯行,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故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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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軍事檢察官、法官等職 、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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