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05年4月初
在工地與人發生口角(我未罵3字經)
事後30分鐘 他找另外2名男子包含他共3人
圍毆我...之後另一名男子把我拉起來
架我脖子 到外面他的車上逼迫我簽10萬本票
之後報警 驗傷~(頭部2處血腫 ,臉部背部各18公分長紅腫)
於6月中有開一次庭 判對方傷害罪 及304強制罪
法官有問他們要不要和解 他們說要...我也說ok
目前給他們一個金額是10萬賠償~(不給殺)
我想知道的是 如果和解不成
他們共3人加起來會不會罰 比10萬還高?????~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票據屬於遭造施以暴力而簽立,可以主張票據無效。
2、就您所述的狀況,我方受有簽立票據、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的損失,倘若對方拒絕和解,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並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
3、3個人涉犯傷害罪、強制罪,倘若准予易科罰金的話,通常會超過10萬元,不過也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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