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行為
- 呂承璋 (呂承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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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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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依我經驗,建議您委請律師完整保障權益,任何細節都輕忽不得。
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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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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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我刑法規定,即使雙方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只要為性行為未成年,就會觸犯刑法的規定,不會因為不知情而免責,但依您的情況,建議您提出對方欺騙對方「已滿18歲」的證據,且發生行為時,您認定對方已經成年,且未有強暴脅迫手段,且少女無法從外觀得知是否滿18歲,讓法官認定您沒有與未成年性交的「故意」。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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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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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視您與對方之談話內容,及對方實際年齡而定,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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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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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您的述敘來推測,對方實際年齡應該是至少有超過16歲,所以並沒有上面兩個條文的問題。 至於未滿18歲的性行為會涉及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依您所述,雙方間應該沒有存在金錢交易,所以也不會有這個條文的適用。 追根究底,只會涉及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能證明雙方的確是你情我願,也不至於會有本條刑責。 故本件可以朝無罪答辯處理,而由於涉及的刑責並非輕微,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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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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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無證據,可加以否認之,若接獲通知須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建議事先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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