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家賠償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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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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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的案例涉及的國家賠償責任,可能的依據僅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重點在於該設施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且國家機關管理不甚(道路的坑洞必然為國家所應管理負責),建議將該處狀況拍照存證,並保留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或是未來要再實施必要醫療行為的醫師意見。 另外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應先以書面向國家機關請求,倘若國家機關拒絕賠償,才可以再行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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