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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維廷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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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傳統家事案件(離婚、親權改定、保護令等)、不動產案件、遺產分割事件、傳統刑事案件(毒品、竊盜、詐欺、傷害等刑事案件)、白領刑事案件(貪污、金融刑事等案件)、傳統民事案件(不當得利返遺、侵權行為、車禍等事件),歡迎加賴預約諮詢LINE:0909429420(加入請告知何處加入、所在地區、為民刑案件等)

搜尋結果:共 431 頁,4308 篇問答
  • 發問時間:2025-05-23 18:37:11
  • 律師您好:
    我是公務人員,我以簽呈向主管請假,結果主管直接拒收簽呈,拒絕進行請假程序,讓我沒辦法進行後續申訴程序,想請問我如果想請假的話,有什麼法律上的方式可做嗎?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23 18:37:11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發問時間:2025-05-23 18:34:09
  • 在112年9月底初犯竊盜罪,因為金額不大所以簡易判決繳了4000罰金處理

    但今年因為租屋問題房東希望提供良民證,想問這樣良民證會有什麼紀錄?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23 18:34:09
  • 您好


    1.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Robert
  • 發問時間:2025-05-23 18:32:21
  • 事情經過:某日傍晚約5點,內人接到派出所電話,某甲聲稱「內人早上8:20左右,經過某路從後方撞到某甲的車」,詭異的是-->某甲聲稱事故時間為早上8:20,但是傍晚5點才去派出所報案且內人早上開車過程並未撞到某甲的車
    警方要求:要求內人將車子開過去派出所檢查
    問題點:
    1.警方有無權利要求內人將車子開過去派出所檢查,法源依據為何?
    2.一般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均屬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當事人雙方,警方之要求是否違法?
    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23 18:32:21
  • 您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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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可樂
  • 發問時間:2025-05-22 21:52:52
  • A國中生傳裸照給B國中生看
    B女有拿給c女看手機上的裸照
    B女並沒有傳出去
    照片中的學生已經將A和B對話照片截圖給警察看

    請問照片中父母已經去警察局做筆錄提告B學生會有什麼責任
    會有案底或父母要付什麼責任嗎?

    假如詢問照片中父母可不可以對B學生私下和解嗎?
    和解B女會有案底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22 21:52:52
  • 您好


    1.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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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Andy
  • 發問時間:2025-05-22 21:51:59
  • 父親希望身後,房屋由哥哥繼承,但房屋出租的租賃所得哥哥可以每月分給妹妹2萬元當作生活經貼,這樣遺屬該如何寫才能保障妹妹的權益呢?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22 21:51:59
  • 您好


    1.民法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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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林元
  • 發問時間:2025-05-21 15:17:08
  •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有買一部150cc機車給我兒子(已滿20歲,大學生)於113年12月於道路上進行時撞到前車(機車,約5x歲,從事蔬菜自營經銷商),2方人員均有受傷就醫,肇責判定為我方全責,我方機車有保第三責任險,受傷及死亡賠額上限為200萬,財損為30萬,乙式超額300萬,目前接獲我方保險員告知,對方車損、醫療、工作損失總共求償15萬元,但是對方所有單據證明只有4萬左右,所以不予理賠到15萬,並告知小弟去申請調解委員會,以上說明,感謝耐心閱讀。

    問題1.
    在理賠尚在額度內之15萬賠償金訴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並要求車主申請調委會是否合理?
    問題2.
    如調解委員會召開,保險公司願給付賠償金額如何給予小弟與對方和解最大的保障,擔心願意給付金額太低,對方不接受,目前對方求償15萬和解
    問題3.
    如調解不成立,被告上法院,是否會被判刑或罰金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21 15:17:09


    • 您好


      1.可以申請車鑑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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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小朱
  • 發問時間:2025-05-16 15:14:33
  • 請問一下關於時效性的問題
    多人詐騙案, 第一筆提領時間在108/4/30、110/4/1檢察官提起公訴、我在112年提起刑附民、案子在113年12/31判刑、被告關5年

    請問這樣會有民事訴訟2年不行使而消滅嗎?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16 15:14:33
  • 您好


    1.民法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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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阿立
  • 發問時間:2025-05-15 14:55:26
  • 行車時因對方違規直行左轉車道,我是在正常變換車道狀況下,早一個車身進入前方車道,之後對方不斷鳴按喇叭且閃大燈超過20秒,加上我車上的警示燈音效也同時響起,於是我就停車接著下車找對方理論,並確認車子無恙,理論時只確認對方為何一直按喇叭的原因並無任何髒話或人身攻擊。
     
    事後想想,很擔心我這樣是否構成惡意攔車(雖然我都符合交通規則,是對方違規且不停鳴按喇叭與閃燈),以及也不知道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15 14:55:26
  • 您好


    1.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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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瑋
  • 發問時間:2025-05-14 19:30:42
  • 帶小孩到遊樂園裡面 某間外包廠商的設施區
    入場時 僅驗票 無任何宣導  每個遊樂區也都沒工作人員管制與宣導
    等於入口驗票進去之後 完全自由發揮
    陪小孩到跳床區遊玩 陪小孩跳了一下 小孩就骨折了
    事後外包商只願賠償1萬元 原因:是我自己陪小孩跳導致的 所以與他們無關
    後來看監視器 發現 也有其他不符合身高的人在跳 也沒見工作人員制止
    跳床區有張貼注意事項 但位置不明顯
    內容說明大致上為:身高體重 以及 須聽工作人員講解後 並簽名 即可入場遊玩
    不過根本沒有什麼工作人員講解 以及 入場前簽名 這種東西
    想請問我該如何求償 又或者說 外包商是沒責任的?  謝謝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14 19:30:42
  • 您好


    1.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遊樂園及廠商民事賠償等建議您們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們處理,以維護您們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婷婷
  • 發問時間:2025-05-14 18:16:29
  • 之前參加協會、想要退出協會請總幹事開會、但他ㄧ直不開、我們都不知道會員裡誰是什麼職位、後來去調了資料、我被他寫上當監事、有幾個會員被總幹事私自寫會計跟出納、但從成立以來只開過一次成立大會到現在已經三年沒開過ㄧ次會、我以監事身份跟社會處調了會議記錄發現全都是總幹事自己簽名的、
    還有經費方面我們從沒過目過會計出納都沒簽名過、

    請問我們除了能報警告他偽造文書以為還能告他什麼呢?
    像人民團體協會這種的是要向什麼單位檢舉?
  • 洪維廷
  • 回覆時間:2025-05-14 18:16:29
  • 您好


    1.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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