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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黃于軒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威律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律師證號:101台檢證字第10059號
瀏覽人數:2843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9
電話:(02)2515-2105
手機:0988372760
傳真:02-25152103
E-MAIL:lawyermirandahua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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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分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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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新竹市、台南市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威律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醫藥衛生、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

企業法律顧問
合約撰擬與審閱
智慧財產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般民事:損害賠償、工程、不動產爭議、家事等
一般刑事:背信、妨害名譽、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等
官方Line:@lawyermiranda (律師會親自回覆)
搜尋結果:共 1 頁,9 篇問答
  • Doris
  • 發問時間:2024-04-27 15:03:25
  • 律師您好,
    前幾日有接到新北市調查局來電,內容說明要請我到現場詢問高雄投資案的相關內容,但我並無參與任何投資,也無出借自己的帳戶,平時也都於北部生活,並無到高雄。對方僅說明因偵查不公開,並無多做案件相關的解釋,並說明為了我的方便,原本需到高雄詢問,只需要到新北調查處重新站即可,之後會寄出通知書給我。
    於昨日收到新北市調查處的證人通知書,上面的待證事由為:查證銀行法案件,第一次收到這樣的通知書,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應對。
    懇請律師協助,謝謝!!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7 15:03:25
  • 您好


    可能事實的釐清、筆錄製作非常重要,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您委任律師陪同前往。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 steve
  • 發問時間:2024-04-27 14:59:00
  • 您好,我於113年04/12發生車禍,左腳內踝骨裂,胸壁挫傷,膝挫傷,我於網狀線打方向燈等待迴轉,後方汽車直接撞上來,對方汽車只有強制險, 沒第三責任險,會因為沒第三責任險我的精神撫慰,車禍薪資補償,醫療費拿不到嗎?如果他說沒錢賠,給調解委員或法院處理有辦法獲得理賠嗎?
    感謝回答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7 14:59:00
  • 回覆 steve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於113年04/12發生車禍,左腳內踝骨裂,胸壁挫傷,膝挫傷,我於網狀線打方向燈等待迴 ... (恕刪)



    您好


    您可於事發六個月內向對方提起刑事傷害罪之告訴,並建議您同時聲請車禍事故初判表,並整理醫療費用、交通、請假等相關資料,委任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 123
  • 發問時間:2024-04-15 14:28:25
  •      我在公家機關工作,辦公室同仁們經常要承受一位記者造成的精神壓力,關於那位記者我有另外發文詢問恐嚇問題,想另外針對該記者的言行詢問是否能成立公然侮辱。
     
            該記者經常使用市府媒體中心的電視,並時常打電話讓同仁去修電視,因為電視老舊確實有反應不靈的問題,但重開機、近距離遙控通常就能解決問題。
     
             某次該記者又打電話說電視不能轉台,我和同仁去看過後,有成功轉台並請他以後站的離電視近一點轉台,那位記者很不高興說電視就是不穩定,並要我們叫業者來修,我們表示電視沒有壞叫業者來修會要付車馬費,記者更加不高興說我們就付車馬費給業者就好,後來我們轉台給記者看表示電視可以正常使用,記者有點像惱羞成怒,記者開始爭執說電視壞了要我們買一台新的,我們表示這個牽扯到預算、也不是我們能做決定的要呈報給長官,記者大怒開始罵我們:「那是你們的事,每年給你們一千萬,你們這些散財的,都不知道把錢亂花到哪裡去,讓你們買個電視在這裡講這些有的沒的,我要叫議員來審你們」
     
            我認為這個記者非常無理取鬧,雖然部門的確有一些預算編列,能合理使用來買給記者零食用品等,但不等於記者想要什麼都能買給他。此外,我經手的小額採購,都是抱持著不可以浪費人民納稅錢、每一筆開銷都要花的合理的心態,每次都努力的找更優惠的方案、節省不必要的開銷,我自認我不僅沒有浪費公帑,還盡力讓預算合理且更精準地被使用,因此被該記者罵「散財」、「亂花錢」讓我感到非常被冒犯。
     
            這位記者因為我們不贊同幫他買新電視,就對我們胡亂大罵,甚至說我們散財、浪費公帑,我認為這對我來說算是蠻大的羞辱,而且當時還有該記者擅自帶進市府媒體中心的陌生人、其他在媒體中心的記者在場,他這樣大聲辱罵我們,也可能會讓其他人覺得我們這些公務員都在浪費國家的錢。
     
            不知道這位記者的行為,我是否能告發他公然侮辱,甚至是誹謗罪呢?我和同事兢兢業業的做好我們該做的事,卻要在很多人前被他辱罵,甚至被不實指控,雖然其他記者都各做各的事裝作沒聽到,而且其他記者們也很討厭該記者,所以應該是不會因為他大罵我們,而相信我和同事真的有浪費國家的錢,但我還是覺得很屈辱,也覺得那個記者覺得他要什麼政府就要給他什麼的心態非常惡劣。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5 14:28:25
  • 您好:


    由於您現提供的資訊尚不足,建議您提供更多資料,包括事發時的時間、地點、在場之人有誰,才能進一步針對刑法公然侮辱、誹謗罪提告與否,給予您適當且全盤的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 CCW
  • 發問時間:2024-04-10 12:46:53
  • 我與前妻在懷孕時,已經辦理離婚,生產時我並未在身邊
    去年112年8月小孩出生 戶籍謄本生父是我
    10月分前妻來找我複合,我們共同照顧小孩
    目前小孩沒有協議監護權是誰  
    12月分我們還是因為個性問題分開
    小孩協議周一~周三由她照顧(在她家)週四到周日由我(在我家)
    但這周開始4/1號  小孩母親把小孩接走 不在讓我照顧
    傳訊打電話都已讀不回 問小孩狀態也是已讀不回
    請問根據法律我該如何做比較好呢?
    小孩戶口在媽媽那邊,也是從母姓
    我若告知傳訊母親說我要去保母那接小孩走,母親已讀不回的話
    我會有甚麼法律責任嗎?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0 12:46:53
  • 您好


    依據您現有資料描述,您如未告知對方,逕自將小孩接走,在刑事部分可能涉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第3項略誘罪,請留意。


    提醒您通常遇到這類問題處理,要有耐心處理的心理準備。建議您或許可以考慮由家事程序來著手,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同時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在案件終結前,請法院先暫定會面交往方式,使您得以定期探視小孩)。


     


    黃于軒律師


    如您實際情況較複雜,建議可以提供更多資料供律師協助審閱分析,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刑法第 241 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howe0909
  • 發問時間:2024-03-23 00:52:20
  • 各位律師你們好
    上個月在網路上直播下單買東西
    因為有一些問題所以就不想要了
    也跟賣家說明不想要的原因
    但賣家堅持要我匯款填單否則要對我提告
    想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商品都還沒寄出 賣家沒有損失運費
    商品也是並非是客製化商品
    這種情況下賣家提告間接毀損會成立嗎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3-23 00:52:20
  • 您好


    依據您的敘述,您是透過直播、未曾實際檢視商品,則雙方間買賣契約是屬通訊交易,如您的情況不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2項之合理例外情況、您非無意購買而惡意下標、棄標,或曾有多次購買不取貨等情形,則依據消保法第19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依法可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可以實體文書之紙張或以電子文字方式為之)。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黃于軒律師


    如您實際情況較複雜,建議可以提供更多資料供律師協助審閱分析,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 Henk.Chiang
  • 發問時間:2024-03-22 13:31:33
  • 您好,律師
    我方行駛在道路上,道路是直線無任何路口. 對方違規從對向車道橫向跨越雙黃線,由我方左側撞擊到機車,造成我方人員受傷且造成車損. 目前初判我方無任何肇責.
    目前我想請教的問題是
    1. 經警局承辦員警確認,對方車禍後並未到警局進行後續筆錄,現場事故圖對方有簽名,但對方所留的訊息 地址.電話皆無法聯絡到對方, 這樣的情況算是肇逃嗎? 或是資料填寫不實等問題?
    2. 至今已過1月, 在對方無法聯繫的情況下, 我能做什麼?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3-22 13:31:33
  • 您好:


    您可於事故發生後的六個月內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並於該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向刑事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以節省民事裁判費繳納,維護您的權益。


    另提醒您,有關車禍受傷的就醫相關單據資料應保存,以利後續進行求償。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或協助,請洽官方line: @lawyermiranda(請留意需加@)。

  • Tack
  • 發問時間:2024-03-22 13:20:17
  • 我父親之前當公寓保全時挪用了大概十幾萬的公款,他現在離職已經1年多了,現在那家保全公司打來說要提告,那我們現在除了那十幾萬要還以外,還有什麼要面對的嗎?那要如何面對?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3-22 13:20:17
  • 您好


    依據您目前資料說明,在民事上,您父親就侵占款項負償還責任,另如保全公司因您父親行為尚有產生其他損害,亦能一併請求賠償;在刑事上,您父親涉犯業務侵占罪,是否尚有其他刑事責任,例如整個侵占事實經過為何,是否有對他人施行詐術等,建議可以提供更多資料供律師協助審閱分析。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 球球
  • 發問時間:2024-03-19 13:39:48
  • 你好,請問哥哥名下跟媽媽共同持有房屋,但是哥哥已經過世了,經過查詢銀行並無欠款帳戶也只剩幾千塊,可是哥哥有跟民間融資機車貸款,目前債務,剩餘金額約80,000左右那麼還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3-19 13:39:48
  • 您好


    基於避免對於您哥哥生前負債實際情況有誤認及未來或許有未知的債權人出現追討債務的可能性,建議您仍應於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為自己多設一道防火牆,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繼承人,以享限定繼承的保障利益。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或協助,請洽官方line: @lawyermiranda(請留意需加@)。



  • 海洋
  • 發問時間:2024-03-18 23:55:22
  •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今年1月19號被抓酒駕(初犯)
    隔天是用視訊跟檢察官開庭,開完庭只給我一張緩起訴書,
    就叫我回家等判決書,但一直到現在未收到判決書,
    而且緩起訴書上面也沒寫哪個檢察官跟書記官,
    請問我該問誰?
  • 黃于軒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3-18 23:55:22
  • 您好:


    依照您的敘述,如果這個案件屬沒有得聲請再議之人存在的情況時,目前應處於原檢察官會依職權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的程序階段。您可聯繫本案偵查所屬股別的書記官詢問(之前的傳票上應有記載相關資訊)。


    該後續程序進行為:如經審核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無不當的情形,則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會製作處分書,並再將這個案件送回地方檢察署分案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之後您應該會收到檢察官製作的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該通知書上會告訴您應於何時、地履行應履行之事項,當您收到該通知書時,應即按該通知書所載內容履行,否則將被撤銷緩起訴處分,該案就會被送法院審理。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或協助,請洽官方line: @lawyermiranda(請留意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