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黃于軒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威律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律師證號:101台檢證字第10059號
瀏覽人數:4013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12
電話:(02)2515-2105
手機:0988372760
傳真:02-25152103
E-MAIL:lawyermirandahuang@gmail.com
服務時段:10:00 - 18:00
評價分數:0
可聯絡方式:電話 EMail 簡訊
律師服務範圍
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新竹市、台南市
律師服務內容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威律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醫藥衛生、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 企業法律顧問 合約撰擬與審閱 智慧財產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般民事:損害賠償、工程、不動產爭議、家事等 一般刑事:背信、妨害名譽、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等 官方Line:@lawyermiranda (律師會親自回覆)
搜尋結果:共 2 頁,12 篇文章
您好
因為涉及金融卡交付的事實,故在這個部份您涉及詐欺取財、洗錢的犯嫌,且因後續因不同被害人陸續報案,您可能因此因被通知做多次筆錄,而未來地檢署檢察官會傳喚您到庭接受訊問。
建議您提供相關資料包括與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存摺資料等,委任律師為您保障權益。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瀏覽:130
日期:113-05-04
您好
因為涉及帳戶交付的事實,故在這個部份您涉及詐欺取財、洗錢的犯嫌,且因後續因不同被害人陸續報案,您可能因此因被通知做多次筆錄,而未來地檢署檢察官會再傳喚您到庭接受訊問;同時因您主張為本案的受害人,建議您提供相關資料包括與詐騙集團的對話紀錄、存摺資料等,委任律師為您保障權益。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瀏覽:138
日期:113-05-03
您好
有關傳喚證人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建議您可委任律師或請律師撰狀為您主張權益,包括向法院陳述是否有傳喚該證人的必要、應調查的證據、詢問證人的問題為何等。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瀏覽:83
日期:113-05-03
回覆 steve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於113年04/12發生車禍,左腳內踝骨裂,胸壁挫傷,膝挫傷,我於網狀線打方向燈等待迴 ... (恕刪)
您好
您可於事發六個月內向對方提起刑事傷害罪之告訴,並建議您同時聲請車禍事故初判表,並整理醫療費用、交通、請假等相關資料,委任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瀏覽:117
日期:113-04-27
您好
可能事實的釐清、筆錄製作非常重要,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您委任律師陪同前往。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瀏覽:119
日期:113-04-27
您好:
由於您現提供的資訊尚不足,建議您提供更多資料,包括事發時的時間、地點、在場之人有誰,才能進一步針對刑法公然侮辱、誹謗罪提告與否,給予您適當且全盤的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瀏覽:122
日期:113-04-15
您好
依據您現有資料描述,您如未告知對方,逕自將小孩接走,在刑事部分可能涉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第3項略誘罪,請留意。
提醒您通常遇到這類問題處理,要有耐心處理的心理準備。建議您或許可以考慮由家事程序來著手,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同時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在案件終結前,請法院先暫定會面交往方式,使您得以定期探視小孩)。
黃于軒律師
如您實際情況較複雜,建議可以提供更多資料供律師協助審閱分析,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刑法第 241 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瀏覽:154
日期:113-04-10
您好
依據您的敘述,您是透過直播、未曾實際檢視商品,則雙方間買賣契約是屬通訊交易,如您的情況不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2項之合理例外情況、您非無意購買而惡意下標、棄標,或曾有多次購買不取貨等情形,則依據消保法第19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依法可以在收受商品前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可以實體文書之紙張或以電子文字方式為之)。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黃于軒律師
如您實際情況較複雜,建議可以提供更多資料供律師協助審閱分析,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瀏覽:208
日期:113-03-23
您好
依據您目前資料說明,在民事上,您父親就侵占款項負償還責任,另如保全公司因您父親行為尚有產生其他損害,亦能一併請求賠償;在刑事上,您父親涉犯業務侵占罪,是否尚有其他刑事責任,例如整個侵占事實經過為何,是否有對他人施行詐術等,建議可以提供更多資料供律師協助審閱分析。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瀏覽:144
日期:113-03-22
您好:
您可於事故發生後的六個月內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並於該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向刑事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以節省民事裁判費繳納,維護您的權益。
另提醒您,有關車禍受傷的就醫相關單據資料應保存,以利後續進行求償。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或協助,請洽官方line: @lawyermiranda(請留意需加@)。
瀏覽:156
日期:1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