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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千峰 律師
律師證號:79臺檢證字第1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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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案件、一般民事刑事案件、車禍案件、家事案件、憲法、宗教法、教育法等,擅談判、協調。

搜尋結果:共 4 頁,31 篇文章
 您好: 針對您所述之內容觀之,對方所為似已符合刑法妨害名譽相關之犯罪,另亦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相關問題。如有其他問題,請再與本律師聯繫。                                                                 魏千峰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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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30
 您好,僅依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一、公司所為已恐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基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二、公司要求簽立之定型化契約內容"指如因表現不佳可無預警要求員工離職並不給予任何補償"部分,恐已違反勞基法、民法等相關規定,該約款應屬無效。且,該約款之內容似無法單純以所謂契約自由原則予以排除。三、綜上,公司恣意要求您離職,應屬非法解雇。四、如有其他問題,請再與本所聯繫。02-2397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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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3
 您好,謹就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一、按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除符合法律規定或勞資雙方間另就工作時間有合理且合法之約定外,原則上如有超時工作,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用。二、次按,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如工資恣意預扣勞工之薪資,即屬違反此規定。三、上開情況如有違反,原則上均屬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情況,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等相關費用。四、您的問題,可先至勞工局申請調解,藉由行政機關之協助初步釐清相關責任。如調解不成欲進行訴訟或有其他問題欲詢問,請再與本律師聯絡。(02-23971998)五、以上意見,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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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6
 您好,再補充意見如后:一、申請調解之證據是否充足,於您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應會予以告知。 二、恐嚇部分,依您所述觀之,似較無構成恐嚇之情。三、存證信函之效力,原則上僅具有催告、通知、或日後做為證據之效果,如有必要係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惟內容文字應審慎引用,簡明扼要。四、保密約款之效力,是否有效,司法實務上會就個案予以綜合判斷(如: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勞工之職務是否有接觸到營業秘密之可能...)。而申請調解係勞工依法可主張及行使之權利,此較不容易構成違反保密約款之問題。五、以上補充意見,請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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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6
 您好,謹針對您所述內容,簡覆意見如后:一、無薪假之實施,前提須經勞資雙方協商,並取得勞工之同意後,始得為之。且縱實施無薪假,雇主每月應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基本工資。二、依您所述內容,您與雇主間係約定5日為無薪假,則當然僅有5日雇主得不發給工資,如雇主多將2日工資扣除,則恐有違反勞基法所定工資應全額給付之原則,及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嫌。三、建議您,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四、以上意見,請酌參。如有進一步之需要,請再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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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5
  您好,謹針對您所述內容,簡覆意見如后:一、無薪假之實施,前提須經勞資雙方協商,並取得勞工之同意後,始得為之。且縱實施無薪假,雇主每月應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基本工資。二、依您所述內容,您與雇主間係約定5日為無薪假,則當然僅有5日雇主得不發給工資,如雇主多將2日工資扣除,則恐有違反勞基法所定工資應全額給付之原則,及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嫌。三、建議您,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四、以上意見,請酌參。如有進一步之需要,請再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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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5
 您好,謹就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一、公款,本應用於公務上,如私人將公款挪作他用,自有可能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背信罪。惟本案另一關鍵在於,該私人戶頭是否是"專用於公款之存放及使用",如該私人戶頭之所有人本身亦有存入私人存款時,即會發生民法上的混同,此時,如該人於私人戶頭提款自用,較難區分究竟該款項是"公款"或"私款",從而當然會影響刑事罪責是否構成。二、不當得利部分,如前所述,如可明確證明該私人將"公款"挪作他用,則有構成不當得利之可能。三、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律師聯絡。                             魏千峰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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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01
回覆 丁小雨 的發言內容: 小雨您好:依照您所述的事實來看,該朋友丙的行為恐涉犯兩罪,其一為:竊錄罪,其二為:散布猥褻物品罪。建議您將網上遭散佈的資料畫面存證,以備日後提出刑事告訴。 特別注意:竊錄罪部分,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原則上自"知悉"犯罪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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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2
庭庭您好,就您所述的部分,因尚缺書面資料可供審酌,因此尚無法予以研判。另外,如您家人有律師,建議詢問他,以確保自己權益。畢竟,刑事案件還是審慎處理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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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25
 您好,如您所屬內容無誤,且雙方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狀況時,應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不過,建議先與對方協議離婚看看,如不成再向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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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