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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個問題,因提問人並未具體表明本件債務紛爭為何,故僅能告知民事訴訟原則上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第二個問題部分,依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上訴第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故如欲提起第一審民事訴訟,可自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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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25
如果當初並未與雇主約定工作期限,即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
倘若雇主要求你簽署的離職契約書上約定離職要在一個月前預告,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88年台勞資二字第6099號函釋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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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17
您好,若是詢問強制險的話,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的受害人本人;如果受害人本人已經因為交通事故死亡時,則由受害人之遺屬請求,請求順位如後:(1)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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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14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求說明方便,大舅稱為A、大舅媽稱為B、大舅的兒子稱為C、大舅的女兒稱為D、E。依問題事實,A死亡後遺產全部由C繼承,此時「A的遺產」在法律的評價即會轉化為「C的財產」,在C死後則會評價為「C的遺產」,C如果沒有結婚、沒有子女,則C的繼承人將會是B,除非B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存在,例如符合民法第1145條,因此B取得C的遺產合乎法律規定,至於D、E,因為繼承權尚未發生,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以上僅依您提出之問題事實作答,如有其他疑問,可攜帶完整資料來所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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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09
因為您提問內容只有提到「承包某公司工程」,僅能以此推測應該是屬於承攬契約,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建議您攜帶契約相關資料與專業律師討論後,再做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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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7
需要分兩種情形判斷:如果是定期租賃,依民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若是不定期租賃,則無前述規定之適用。
至於租約是屬於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不定期租賃契約,則需以契約內容進行判斷。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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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1
拋棄繼承後即對遺產全部喪失權利,將來遺產分割也不會受到分配,因此拋棄繼承者的債權人不會有對遺產主張權利的問題。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如有其他問題,可再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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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1
您好:
契約解約糾紛需要根據當時您與健身房所簽訂的契約內容才能判斷,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本所詳談,以便全盤分析了解。本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安二街51號,電話:(03)433-1453。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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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8
您好:PO文雖然沒有把店名打出來,但如果文章內容可以看出是針對特定對象,則仍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及面臨賠償責任。惟仍需依照PO文的全部內容進行判斷。以上答案供您參考,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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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4
你好:
法院通知庭期,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時,可具狀向法院請假。以您的狀況為例,可具狀向法院表示當日因為治喪之故無法到庭,並檢附相關的證物,例如訃聞等,請求法院另訂庭期。
以上答覆僅供您參考,如還有其他訴訟相關問題,可至本所諮詢,地址為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518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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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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