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朱俊穎 律師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47號
瀏覽人數:11547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5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台北市、新北市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法律諮詢、契約審閱、法律意見書、契約見證 民商事案件、家事案件、刑事案件、強制執行案件 各類法律文件撰寫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依民法第442條規定,不動產定期租賃是不能增減租金。故如您為定期租賃即可以此向房東說明租賃期間內漲價與民法規定不合。若非定期租賃,因當初已經約定租金包含水電費在內且明知兩人承租,除非因近期台電漲價而致使電費過高,出租人至多僅有聲請法院於合理範圍內增減租金,亦非單方逕行決定而違反雙方約定。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 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瀏覽:1065
日期:101-05-08
一  針對你的部分: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但離婚就非夫妻,你即無受對方扶養權利之可能。但當初有無談好剩餘財產之分配?記得該項權利時效是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兩年或離婚後五年內。 二 針對小孩的部分:可以跟對方要扶養費,但是父母對小孩均有扶養義務,故不能要求對方負擔全部,自己也有應分擔的部分,會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法院多會以主計處統計之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定每月應給付數額再參酌雙方資力等。 三 若離婚時雙方已有協議監護權,除非你有不利子女或其他情事變更之情事,否則對方縱使聲請改定監護人,也較無著力點,監護權之歸屬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四 針對扶養費,不論經法院判決或是訴訟中達成和解,要記得聲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比較不會產生一期付一期不付的狀況。判決確定或和解筆錄均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具有執行力,可聲請強制執行。
瀏覽:1114
日期:101-03-29
照理應該是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妳提及是法院傳票,故需先確定對方是向地方法院起訴民事侵權或是向地檢署為刑事告訴。若為刑事告訴者,則仍屬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法閱卷,故尚無法看到卷內資料。而一般車禍案件,檢察官都會先移付調解,也可能是調解程序。 交通事故發生後,警員會製作談話筆錄,拍攝照片並繪製現場圖,作出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及現場圖還有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向警察機關申請,其會提供。可先由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載內容,先確定肇責主因為何?過失輕重等等。因為初判往往基於雙方最初之談話筆錄以及照片還有現場圖,若對此初步研判結論有所異議,可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交通裁決所申請鑑定。依來詢事實乃去年6月間,若當時無對初判申請鑑定,似已逾越期間。惟初步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之用,仍可另外請求檢察官調閱路口監視器及當時談話筆錄之錄音光碟以釐清事實還原真相。因筆錄多記載要旨,未必一字一句繕打。 因對方有受傷,若您母親亦確定有肇責(縱使對方也有過失),刑事上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只是民事損賠請求可主張過失相抵),如為偵查程序,可於檢察官面前表達願意與對方和解之意願,但因家境問題(可提相關證明予檢察官)導致無法與對方談攏,原則上毋須接受過度之和解金額,但仍應表達立場是願意積極處理事情之態度。 若對相關書面資料無法判讀,亦可先至各區公所法律諮詢或尋求法律扶助協助,以確定較正確的處理方式。
瀏覽:1269
日期:101-03-27
公然侮辱罪規範於刑法第309條 網際網路係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如所詢「臉書遊戲」頁面,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即可構成公然之要件。 「神經病」之詞確屬不雅,用於評價他人時,足認係基於謾罵之動機,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與名譽甚明。 如欲採取法律途徑,證據保全亟有必要,包括儲存列印公然侮辱之網頁頁面、該不明人士之連結帳號、暱稱等資料。另臉書基本資料(當視其公開程度而定),若可查得其生日、性別、學經歷或手機、部落格等有助特定該人之年籍資料,亦應留存。 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故於發現犯罪六個月內須提起告訴。 追訴途徑除提起告訴(具狀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告訴)外,亦可選擇自訴,但自訴需強制律師代理,無法自行為之。 若檢察官起訴,即可附帶民事請求賠償侵害名譽之損害(含精神慰撫金),但此部分除非侵害嚴重,否則請求數額不高。 另此罪屬於輕罪,法院多判處拘役且易科罰金或勸諭兩造和解解決。
瀏覽:670
日期:101-03-27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妳與父母間即為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並不受其有無謀生能力之影響(所以縱有工作能力仍不影響得受扶養之權利),但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故若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例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可言。 另扶養費之數額,目前法院多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認定。 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5條、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述規定可知,故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者,自應各依其經濟能力狀況而分擔義務,如負扶養義務人有數人,受扶養權利人不能主張應由一人負全部之扶養義務。 所以,父母若對妳請求扶養費,固可單獨只對妳提起,但是無法主張由妳負擔「全部」之扶養費。一般會按人數平均,但仍可以其他同一親等親屬經濟能力較佳而抗辯本身應負擔較少之扶養費。又夫妻財產若無約定財產制,目前均規定分別所有,故妳負擔之扶養義務,無法執行妳先生所有之財產。依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表記載99年度新北市為18,421元。
瀏覽:1429
日期:1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