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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方勝新 律師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瀏覽人數: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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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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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高雄市、台北市、台南市、屏東縣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1.一般民、刑事訴訟。 2.不動産爭議。 3.家事事件(親子、繼承) 4.行政救濟(行政裁罰、稅務爭議)

搜尋結果:共 11 頁,108 篇文章
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第1181條:「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大法官解釋第621號:「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依您所述,您經法院指定為甲之遺?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您有為某甲清償債權之職務,故您當然須為甲清償債權,且依大法官第621號解釋,公法上之義務在罰鍰處分作成而具有執行力後即使義務人死亡,仍得對其遺?為執行,故您亦須清償甲公法上之債權。 最後,應注意者係,您應依民法第1181條,遵守民法第1179條所定之一年以上之公示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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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9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621號判決意旨:「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您所述,您因信用不良而借用您前男友之買車,依上開判決意旨,您可主張該車僅係您借用前男友之名而為登記,您仍為實質上所有權人,進而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再請求您前男友返還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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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9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您所述,您係收到一新竹市政府之拆除通知,該通知為一行政處分。依上開法律,如您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您之權利或利益時,自得提起訴願。至於您訴願成功之機會部分,因您提供之資料不足,故無法判斷,建議您備妥資料後請律師為您分析及為救濟程序。   附新竹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供卓參: http://dep-publicwork.hccg.gov.tw/web/SG?pageID=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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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9
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同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意旨:「次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得解僱勞工。其原因固包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惟仍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仍無法改善之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庶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1.依您所述,您在手機通訊行剩班,與手機通訊行老闆間有一勞雇關係,依勞基法第3條,當然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2.您老闆欲用您業績不到規定而開除您,然依勞基法之規定,業績並不能作為解雇員工之手段,且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要件,依最高法院之意旨,並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求,您僅係業績未符合要求,並不該當於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件,故老闆亦不能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解僱您。且因雇主違反勞動法規之規定有損您的權益,故您可依同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依您的情形,如果您公司受僱員工為5人以上,應依上開條例第6條為您投保,如未達5人亦得依同條例第8條為您投保。故如您老闆並未為您投保時,您可依同條例第71條主張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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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7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是對方向您友人主張有其他部分之車損未賠償,依上開法律規定,應由對方提出證明,證明其他部分之車損亦是由該次車禍造成的,或至少要能提出您友人與其撞擊的方式可能造成該部分車損之證明,故您不用太過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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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7
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依您所述,您想在網路上賣體脂計,然因為網際網路是虛擬空間,所以無法申請為藥商,因此網路不能販售藥物。如您自行販賣即會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可能依同法第92條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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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7
依您的情形,您可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 並在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 在過失比例有無部分,您可申請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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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6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您所述,您與老公想要離婚,然就小孩之監護權有爭議,依上開民法規定,應先行由雙方協議,然您與老公協議不成,此時可聲請法院裁定之。而法院在為裁定時,或考量民法第1055-1條所規定之事項,此時您應就有利予您之部分為舉證說明,以爭取法院裁定監護權予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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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6
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基法第32條第1、2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79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函記載:「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公司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依勞基法第30條之規定,應無違返勞基法之問題。 2.您公司加班未給予加班費有違返勞基法第24條及第32條,且依勞委會之函釋,勞工並不能在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且如勞工欲在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並選擇補休,亦須由勞工與雇主商議,而非由雇主單方面決定。故您應可向公司請求您的加班費。 3.您可向您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之縣市申請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以主張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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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5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隊員因對方球員之小動作而受傷,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對方球員可能有構成過失傷害罪,然仍依實際上對方之行為是否為打籃球之必要行為而判斷是否能阻卻違法。 2.另您隊友亦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對方為賠償您隊友之損害。 3.須注意者,上述刑事的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之消滅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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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