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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否算是公然侮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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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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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公家機關工作,辦公室同仁們經常要承受一位記者造成的精神壓力,關於那位記者我有另外發文詢問恐嚇問題,想另外針對該記者的言行詢問是否能成立公然侮辱。

     

            該記者經常使用市府媒體中心的電視,並時常打電話讓同仁去修電視,因為電視老舊確實有反應不靈的問題,但重開機、近距離遙控通常就能解決問題。

     

             某次該記者又打電話說電視不能轉台,我和同仁去看過後,有成功轉台並請他以後站的離電視近一點轉台,那位記者很不高興說電視就是不穩定,並要我們叫業者來修,我們表示電視沒有壞叫業者來修會要付車馬費,記者更加不高興說我們就付車馬費給業者就好,後來我們轉台給記者看表示電視可以正常使用,記者有點像惱羞成怒,記者開始爭執說電視壞了要我們買一台新的,我們表示這個牽扯到預算、也不是我們能做決定的要呈報給長官,記者大怒開始罵我們:「那是你們的事,每年給你們一千萬,你們這些散財的,都不知道把錢亂花到哪裡去,讓你們買個電視在這裡講這些有的沒的,我要叫議員來審你們」

     

            我認為這個記者非常無理取鬧,雖然部門的確有一些預算編列,能合理使用來買給記者零食用品等,但不等於記者想要什麼都能買給他。此外,我經手的小額採購,都是抱持著不可以浪費人民納稅錢、每一筆開銷都要花的合理的心態,每次都努力的找更優惠的方案、節省不必要的開銷,我自認我不僅沒有浪費公帑,還盡力讓預算合理且更精準地被使用,因此被該記者罵「散財」、「亂花錢」讓我感到非常被冒犯。

     

            這位記者因為我們不贊同幫他買新電視,就對我們胡亂大罵,甚至說我們散財、浪費公帑,我認為這對我來說算是蠻大的羞辱,而且當時還有該記者擅自帶進市府媒體中心的陌生人、其他在媒體中心的記者在場,他這樣大聲辱罵我們,也可能會讓其他人覺得我們這些公務員都在浪費國家的錢。

     

            不知道這位記者的行為,我是否能告發他公然侮辱,甚至是誹謗罪呢?我和同事兢兢業業的做好我們該做的事,卻要在很多人前被他辱罵,甚至被不實指控,雖然其他記者都各做各的事裝作沒聽到,而且其他記者們也很討厭該記者,所以應該是不會因為他大罵我們,而相信我和同事真的有浪費國家的錢,但我還是覺得很屈辱,也覺得那個記者覺得他要什麼政府就要給他什麼的心態非常惡劣。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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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4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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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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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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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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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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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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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1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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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2.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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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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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由於您現提供的資訊尚不足,建議您提供更多資料,包括事發時的時間、地點、在場之人有誰,才能進一步針對刑法公然侮辱、誹謗罪提告與否,給予您適當且全盤的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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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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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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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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