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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婷婷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5-08 | 最近登入:108-18-09
搜尋結果:共 2 頁,11 篇文章
繼承債務的時候是舊法繼承,但是我知道有改了新的法規,我現在是在修法前就已經繼承了我爸爸的債務,我想請問一下我是不是可以主張未同居共財,如何可以不在繼承債務父親完全沒有遺產-拜託拜託拜託!!!真的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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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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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4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 ... (恕刪)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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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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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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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4
回覆 婷婷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修法之前就已經繼承我爸爸的債務而且也被他強制執行過一次可是現在有在修法最後一次我是用 ... (恕刪)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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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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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4
93年家父身亡繼承債務96年被強制執行過一次(舊法時期) 請問: 新法規 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0 這樣我的債務繼承即可解除嗎?還是要做哪些動作來維護我自己的權利? 感謝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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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4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修法之前就已經繼承我爸爸的債務而且也被他強制執行過一次可是現在有在修法最後一次我是用於未同居共財之條件我先請問一下我要怎麼樣去主張我自己的權利然後讓這一個債務可以得到公平的解除!(我爸爸的債務是87年在我已經結婚之後才有的(有去閱卷才得知)可是他死亡的時間是在我離婚的那一年再來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是在這96年的時候被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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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3
84年父親有借貸在87年被債權人申請支付命令94年父親生亡95年債權人提出我們未拋棄繼承96年我們被強制執行扣帳戶扣款96年此案已結案錢也被扣了因舊法都不適用於在我們身上.如今新法修改有一項未同居共財之法規請問我該如何申張?請問債權人的債務時效何時會消滅該怎麼計算時間(96強制執行之後就未有任何追討之行為)拜託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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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