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昨天開了2張減免還款同意書,早上反悔...
-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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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21 10:44 最後編輯日期:109-07-2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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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和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還款金額,一筆是信用卡繳1萬元兩清,一筆是電話費的5千元兩清,拿到共2張分開的同意書。電話費的那筆後來發現電信公司沒有向民事庭提告過(估計因為金額太低裁判費要1千元不划算)已經超過民法請求15年效期可以不用理會,問他們說2張共1萬5要一起送審的才有減免,只繳信用卡1萬元他們不要。
請問律師不用理會他們,直接繳清信用卡的1萬元,2張其中1張(信用卡)的同意書,法律上是否有效力,代表結清他們無法再申請支付命令,同意書是正式文件有他們公司大小章。
另外同意書上載明,去臨櫃繳了1萬元回傳單據,1個月內會平信寄清償證明,他們不寄的話是否可向檢察官提告,被詐騙1萬元。共兩張分開的同意書,兩邊沒有關係,互不相干,連兩邊的匯款帳號和銀行都不一樣。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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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7-2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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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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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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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我國民法就時效消滅係採抗辯權,並非超過時效即無請求權,是此部分須注意,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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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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