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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e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2 | 最近登入:106-18-11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家人與親戚乙及數人訂有契約,規定供奉神明的輪替及現金報告,並不得交予其他廟宇或第三人。
親戚乙任期已到,未交接。並移給其他廟宇。
家人得到乙及其他契約人同意後,前往該廟宇,得到廟宇打掃人員同意後,取回神尊。
因接任者仍紛爭中,其他人同意暫時寄放我家中,待解決後交接。期間也開放給其他人拜拜。
但廟宇負責人要像家人提告竊占罪,檢察官似乎也想起訴。
隨後,家人已將神尊交給其他契約人,並簽訂移轉書面證書。
請問:
廟宇的持有也違反了家人親戚的契約關係,是否能可構成竊盜?
家人有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才去取回,能否阻卻違法?
家人也是共有人之一,且僅暫時寄放,是否構成「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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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1-18
您好,目前我名下有塊土地,父親欲拿該土地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若未來父親不願清償貸款,又該土地拍賣價金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我是否需要以自己財產代為清償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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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11
甲乙丙公同共有一土地,甲出賣自己部份給丁。契約經公證亦支付價金。但乙丙未同意,未登記過戶。
甲死亡後由其子女繼承,丁該如何向甲繼承人主張其所有權?
Ps 甲名下無財產可返還丁已支付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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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05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賣自己部份給丁。但乙丙不同意,未登記過戶。契約經公證亦支付價金。
甲死亡由其子女繼承該共有關係,丁該如何像甲繼承人主張所有權?
Ps 甲名下已無財產可返還丁支付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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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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