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對房東發支付命令,但本件對您們不利的就是要證明對方有多收二個月以及您們無違約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好,想請教你們一些問題,如有回答不勝感激!
一.請問如果不能做為通姦證據,我有甚麼方法可以告他們,拿到一些錢,然後帶孩子離開?line裡面有互拍性器官的照片(沒有拍臉),可是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還有互稱老公老婆.小三說想吃男方的性器官,做了很舒服等等.
我只有拍下對話紀錄而已,後來似乎發現我偷看,言語就比較保留,
小三只有說想男的,想抱男的,想每天睡在一起等等,
對方有設密碼是我猜到的,後來他又改密碼,我還沒猜到,
我很多年前,因為他們有私生女提告,告成,
現在已經無法以私生女為理由再告,謝謝!
二,撤告前我有和男的簽一份契約書,大意是說如果男的和小三有來往,通電話也算,就要無條件給我三百萬元,孩子監護權都給我,另外每個月除了家外還須給我一萬,但是這幾點男的通通沒做到,我又要如何舉證?
我只有一張他們兩在臉書公開的合照,但是不是最近的(臉書是公開的)
只有坐著抱在一起.而且好像也無法證明甚麼?
三 如果去工作,我就無法跑法院,因為很難請假,所以陷入兩難,
我又想去外地工作,把孩子帶走,這樣男的可以告我無履行同居義務而離婚嗎?我擔心拿不到一毛錢離婚,
抱歉,問題很多,感謝大家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通姦行為而言,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真的有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時間、地點等),如果只是空泛的內容,在舉證上來說尚且不足,要成立通姦罪會有困難。 但以您所提供的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即使只有line的親密對話,若能顯示其等交情匪淺、關係親密,確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法院實務也會認為配偶及第三人均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您先前所簽立的和解書,對於立約人都會產生拘束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舉證責任方面,可以考慮調取通聯紀錄判斷兩人是否確實有密切交往,至於每月是否有給付約定金額,銀行明細應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明。 如果是因為要到外地工作這類正當事由,是還不至於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的離婚事由。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請對方移轉所有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您再繳地價稅,若於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可不用代繳地價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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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對方提出要求負擔地價稅,則可以藉此機會確認對方是否承認當初之買賣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我方為房東(甲方),有一房屋租屋給房客(乙方),租屋時間為98/12/1至105/11/30,租金為半年繳一次,所以乙方通常都會在6/1或12/1日前給予支票,且發票日為6/1或12/1日,但在這最後一次繳納房租的支票發票日確故意填寫為11/30,以至於當要用這筆錢時,才發現無法兌現,後來找他詢問,為何這樣,是寫錯嗎,可以改日期嗎?對方表示故意,不願意更改,有問題可以法律訴訟,且我方當時未注意到這個日期,於租賃契約有簽收以收繳房租日期及金額;以上是事情的經過,想請教此張支票算繳納房租嗎?我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他變更發票日?目前為7月6日,如果該張支票不算繳納房租,這樣是否算2個月未繳呢?我方現在該如何處理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