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們好,我於去年碰上一個欲找我合夥開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他獨自出資),並且在簽訂的合夥契約章程內予我「無實質出資」的乾股30%,並予我董事一職,合約內容並訂「公司若通過法定程序開業後將開始給付我31000/月的薪資,且特別註明此合約保障我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並又特別註記:「若合約期限內出資方蓄意違反承諾及合約內容,出資方應無條件並不經過訴訟程序立即給付我出資方所承諾之薪資餘款」
問題:
公司於今年通過所有法定程序並於今年四月至今日,我分別收到四月及五月的薪資,但六月初收到透過律師發的「臨時股東會議」信函,要解散我的股份,並將所有股份回歸出資方。請問,那上述合夥契約內容是否有效並可以爭取呢?
謝謝所有閱讀過此問題的律師們,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完全無須理會,可向對方請求依契約履行支付款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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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先進您好,煩請解惑:
事情是這樣的~~
買方向我司訂購了塑料杯2000個,並支付訂金三成,後來貨交了之後,以產品不符合要求為由,要求折扣收售,經過多次協調,我司同意買方退回750個,並支付1250個的尾款,雙方也簽定了訂單終止的協議書。協議書中訂定執行時間及內容如下:
第二條 契約終止時間:
1. 雙方同意原訂單契約自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並由雙方完成下列三點即為終止:
甲、 乙方應於雙方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二工作日內支付尾款NT$49,600元(含稅)予甲方。
乙、 乙方應於雙方本契約終止協議書簽訂後二工作日內將750 PCS 的原產品退回。(由甲方指派快遞公司至乙方指定之一地點收件)
丙、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尾款NT$49,600元(含稅)及甲方收到乙方退回750 PCS 的原產品後。甲方需於收到退回的產品後三日內進行檢查貨品是否仍完整。甲方檢查貨品無誤後,需於二日內開立NT$ 100,000元(含稅)發票予乙方。
目前750個的產品我司已經收回,但現在買方要求我司先開發票供其請款,終止協議書的內容為對方先支付完尾款我司再開發票給買方。
我想請問的是,為了加速事情的儘快解決,若我司同意先開發票給對方了,由於執行順序的不同,會不會因為開發票為最後一個程序,而最後買方又沒付清尾款的話而被認知為協議已經完成了,進而影響我司的請求支付的權益。
煩請先進為我解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先開立發票,對方可能主張已交付款項,而拒絕再交付款項,並提出發票作為證明您以收受款項之證明,建議仍應依照協議進行;惟若顧及交易雙方之便利及日後合作和諧之關係,若您預先開立發票,讓對方發便,為保障您自身權益,可考慮請求對方以及對方公司開立共同發票人之本票作為擔保,擔保取得發票後,仍會支付價金,或再簽立第二份協議書,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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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本週二(105/6/7號)我在網路上跟一個自售的台北人買一台50多萬元的福斯中古車(其中包含我所負擔之今年度稅金15000元),當初買賣時有詢問是否車子有撞過,對方回覆我車頭葉子板部分有事故,並提出原廠保修證明文件,我認為碰撞部位與修復狀況我可以接受,因此在試車之後即購買此車,但仍與賣方有簽署一式兩份之買賣合約書(其中一份副本為複寫版本),買賣雙方各持其中一份
因為當日回到台南已經晚上8點左右,因此我於次日將車開到認識的保養廠準備做車輛基本保養,並請幫我確認有哪些零件耗材建議更換,在檢查過程發現左邊駕駛座下方有補土及板金修復時的燒焊痕跡,因此,認為此車有碰撞過傷及屬於車身主結構之「戶定內板及外板」,因此,即在次日晚間告知對方,並給賣方檢驗車輛之時所拍的板金修復痕跡照片,請賣方行使買賣合約書中的協議,將車原價買回 (我自知我驗車不夠確實,因此可幫對方負擔15000元的今年稅金部分),但對方行使推託之詞,懷疑我動了手腳及驗車之公信力,期間我並提出可在上班日時請更公正之驗車單位(如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報告),若車輛檢測無問題則我再無異議,但對方亦沒有再給我回覆
因此,我想詢問,我若將車輛自費請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鑑定報告,若車輛確實為嚴重事故車時
(1) 我是否可以行使經濟部100年8月15日經商字第10002421610號函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第六條中的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 第六條中詳述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主張賣方未告知曾發生重大事故,請求返還價金、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



您好,
若公司願意給付失業補助,應可選擇這個方案,因政府給予之失業補助只能請領兩次。但須注意雇主是否有其他額外之條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事想請教您們:
敬啟者,我在去年認識了想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以下稱甲方),甲方想與我合夥開「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零售業等),之後擬出並雙方簽署「合夥關係契約」,甲方為完全出資方,但另擬一「獎勵性購股期權計劃」賦予我(無任何出資)30%的股份,並以上述之計畫保障我有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公司名片予我「副執行長」的職銜。於今年四月起通過一切法定程序開始就職。
問題一、這是兩個人一起工作的公司,我到底應該被定義為什麼職務?
問題二、續上題,我所擁有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或是任何法律保障我的權益?
問題三、我因病、事、公假分別於四月(5天病假)、五月(9天病假2天事假、5天公假)獲甲方准允其假。而於六月初獲甲方以電子郵件及律師發之信函通知我參與「臨時股東會議」,目的為協議為協議「解任」持有30%股份股東董事(我),並將我持有之「未實質上出資30%股份(股權)轉讓於負責人甲方」
發其電子郵件通知及收到律師信函前均未獲得甲方的告知或溝通,不明白其動機或目的,我也不知道若經過股東會議後,我到底有何權益獲得或受損,想請各位律師協助諮詢或給予我方向, 感恩不盡。


我在6/7在晴光市場附近被一家叫愛妮雅的專櫃以說要幫忙填寫問卷的方式拉進店內,之後他就開始跟我說我的皮膚狀況,及推銷買他們家產品可以免費幫你做臉,一開始我並不想,但他一直推銷,後面買了一罐洗臉的後他說要讓我體驗做臉試用她們家產品效果,在邊做的過程中,美容師就一直推銷他們家產品的方案多少錢,就再這樣的的退銷下,我付了購買的洗臉產品600及訂金1400。
想請問我後來回家想想還是後悔了,覺得沒有辦法負擔他產品的費用,我還能要得回我的訂金嗎?以及要取消這個契約我需要做什麼呢?
對了,他還有送我一罐面霜,但我還沒使用過,但是外面封膜已被店家撕開(對方並未告知),這樣我是不是退完他後就可以,因為怕他要我付那罐的錢。


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你好: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若係多層次傳銷,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要求傳銷商以90%價格買回商品。若多層次傳銷事業不願意買回,可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7號民事判決:「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勞動契約除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者,得為定期契約外,其餘均為不定期契約;僱傭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依你所述,勞動契約2年重新締約一次,故非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已持續8年亦非季節性工作,此應討論是否為特定性工作,可向所在地勞工局詢問雇主是否有報請核備,或當初僱用時有說明係為特定工程所僱用,工程完工時可能會被解讀為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否則,勞動契約通常會被解釋成不定期契約,雇主要有勞基法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契約,若需要給付資遣費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依你所述,行政助理理論上不符合特定性工作之要件,建議可相當地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以打算違約,目前應減少損失,等建商對您提告或您提告請求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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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欲請問有關預售屋解約一事,謝謝
今年12月要交屋,尚未辦理產權移轉。
建商的合約,有關買方(甲)違約條款部份
甲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的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但前開沒收之違約金額超過己兌現價款者,則以己兌現價款為。
請問:
1)工程款我已匯了12%的款項,現在想解約,建商要求要補足2%,才能辦理。裡由是我有開24張支票(都未到期),加簽一張沒有日期的本票(剛好是24張支票加起來的總額)。所以算是已兌現價款嗎??請問可以是這樣嗎?沒有其它的辦法?

各位律師好:
最近找到一份工作,並且已經一個月了,我仍在試用期中,前天收到人事保證書,並且須給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故有以下疑問,希望律師可以幫助我解惑。
1.我是否可以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對我的工作會有什麼影響,可以因為這樣辭退我嗎?
2.因為我只有簽過新進人員資料而已,勞動契約書沒有寫過,我也算是正式雇用的員工嗎?
3.我知道保證人賠償損失,只限於受僱人一年份的報酬總額,此保證書也適用嗎? 例外是指在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嗎?
4.文件上沒有定人事保證期間 ,所以保證人可以隨時退保?
6.『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他項方法是指什麼?指受僱人無賠償能力或逃跑嗎?若雇用人沒錢,但有心負責,這樣公司還是會找保證人索取賠償嗎?
以下為人事保證書內容
【 人 事 保 證 書 】
本證人__,今保證____君在____公司服務,
願完全承受下列條款之保證責任
一、 保證被保證人能確實履行下述義務:
.遵守公司一切規定,並不洩露營業秘密,決不利用工作關係,私自 獲取不法利益及虧短公司款項。
.離職時,一定負責將經手客戶、款項、研發及一切有關職務關係之 資料,忠實列冊移交;如不忠實履行義務,以致有所損害時,保證人 願立即履行賠償並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
.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
三、 被保證人換保或離職時,願經過2個月,經查明確無保證人應負之責任 時始將保證書返還。
四、 保證人如欲退保時,願先通知並經保證人換具新保證書2個月後,方得 解除責任。
被保證人: 保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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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看了那麼久的文章,我只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希望藉由各位律師高手幫忙解惑,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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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人事保證書的目的,係要求員工找到第三人簽署保證書,以擔保將來如果員工有因為該保證書所列情形而致使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可以對保證人求償。
老實說,如果你是到該公司擔任總經理或是年薪數百萬可以輕易地處分公司資產的工作,那簽署這樣的保證書還說得過去。如果你只是擔任個小員工,薪水也只有幾萬元,建議你(不要昏了頭隨便找人簽)還是另外找其他好工作算了,這類的公司老闆通常不是寬大為懷的人,將來很可能因為雞毛蒜皮的問題而對你和保證人起訴。
如果這家公司是我的法顧客戶,我會建議不要拿這樣的保證書給員工簽署,以免造成外部對公司有不良的評價、找不到員工願意來工作(因為不論是高階或低階的小員工都很難找到保證人)、或使得員工流動率過高(薪水與風險的對價不對等)及後續勞資糾紛提起訴訟而大幅提高了公司的人事費用。
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各位律師好,我上次有發過人事保證書的文章,之後有跟公司繼續溝通過,他們也有再討論後,將人事保證書略有調整,將無條件更換工作地點移除,但是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仍是在。所以我有以下疑問:
1.拋棄一切抗辯權,到底保證人有哪些權利?一切抗辯權就全部包含保證人全部的權利了嗎?
我好像有查到抗辯權、抵銷權、拒絕清償權、先訴抗辯權,還有其他的嗎?
2.所以拋棄一切抗辯權等同於保證人的權利全部都放棄 ?所以就變成單方面公司說賠多少,保證人就賠多少,不能談判,也不能走法律途徑嗎?
3.公司跟我說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有接觸公司的資料,所以還是需要簽,這樣我真的要簽,而不能主張我還是試用期嗎?
4.若我因此而被辭退,我有權利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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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當初做2休2加上加班的工時和現在做4休2工時相同的話,現在領的也比較少,之前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沒有問題。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一些津貼就拿不到,等於是減薪就對了,這點明確違反法令,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
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我知道這條有但書要30天內才有效,但是我是詢問過勞動部和勞工局結果都說沒問題這樣還算知悉其情形?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要先釐清是否有簽署團體協約或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已經作成決議,若無,雇主未與你協商擅自變動勞動契約,可能會違反勞動契約,而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所以不會有簽署團體協約和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的問題,我的認知應該沒錯吧?
會有問題的可能是知悉其情形30天內要提出,但是當時我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就是工時沒超過法定工時所以沒問題,那我可以主張因為勞動部和勞工局的回覆誤導我,所以當時不算知悉其情形?
我們現在的工時是單周40或50小時,連續2周40小時,然後連續4周5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嗎?如果有,也可以針對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嗎?
因為工作本身就很耗費體力需搬重物,然後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變更延長工時,導致我身體無法負荷,有坐骨神經痛症狀以及兩手手肘肌腱發炎,這樣對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幫助嗎?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與朋友在兩年前一起自創飲料店,
(他老婆有要求她要天天上班)
每月總帳本記帳部分也是由他們登記,
等於營業金都是由他們在管理,
我們只是每月核對收據,沒問題就把當月營餘分帳結清,
最近我們發現她老婆有預訂單子未入帳之情形,
(EX:星期三預訂星期四飲料,星期四當天查無此訂單金額)
金額一周下來也將近5000元左右,(一周2~3天,一天600~2500不等)
我們已偷偷拍攝預訂單及打電話詢問公司是否收到產品,公司皆說有收到,
目前看起來應該是很難有其他理由了 ! 上網查大概是業務侵占,
希望證據更多的時候打算跟他們詢問狀況,想請問的是
1.若一周5000大約一個月2萬,若要求2萬X18個月(老婆上班月數)
等於要求他老婆補回營業額360000元,請問我們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因為營業額我們和他們是對半,所以有一半會回到他們那,主要是讓他老婆對公司負責及一種懲罰性質
2,偷錢可能只是他老婆個人行為,合夥人本身不知情狀況下,
他老婆有成立"背信罪"嗎? (因為也等同我們委託他們幫忙管理錢財?)
(怕鬧上法院,還是先諮詢一下^^")
這家店負責人是我們,而招牌商標及logo屬於對方,若雙方撕破臉,在法律上
招牌我們可能就不能用? 而他在這家店是否也沒有權利要回股份了??這是最糟的一步及打算啦..我們這邊是最希望只要補進他老婆的缺能繼續營業及合作下去,只是帳本會變成由我們這邊管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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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價格超出預算就詢問房東是否可以NT5000租給我
房東答應但是她怕我跟其她房客透露房東有優惠我房租,所以她有在租賃契約書註明,如果讓其他住戶知道我就必須把優惠500元的房租補回。
在承租的期間裡
房東未經過我們的同意私自開房門給不認識的人看,總共兩次
第一次發現我就在群組詢問她
她回答我們不續租了所以她才開房門給別人看
第二次我在家,所以她開另外兩個房客的房間讓別人看
事後才在群組通知另外兩個房客
之後
我於今年5/13跟房東點交退租
她故意刁難我
說書桌有小刮傷毀損,椅子有小污點,床的車縫線斷裂有污點她都不接受她要我賠償新的給她不然她就要從押金扣除當初買那些家具的金額
(家具都是非蓄意破壞的是長時間使用磨損的)
她還說運費跟組裝費沒有跟我收對我很仁慈了
我當時被她刁難也不知道如何回應
所以她說要扣除押金我就讓她扣,總共扣除NT7690
一萬五千元的押金就這樣被她扣了一半
事後回家跟家裡的長輩朋友提起
長輩朋友說我被欺負了
怎麼這麼笨.....
後來5/15回到台中翻閱當時的租賃契約書裡內容房東並沒有特別註明家具如有小毀損就要房客賠償新的或是押金抵扣
房東就把我退出群組
然後跟另外兩個房客說我違反"如果讓其他住戶知道我就必須把優惠500元的房租補回。"這條規定
但是我上傳照片時間是已經不在承租期間裡了這樣她也可以要求把優惠我的房租補還給她嗎?
重點是
她的作法及說法實在是...
之後她LINE也封鎖我
我傳簡訊給她她也不回
我已經申請調解了
不知道我這些押金是否拿的回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同意對方使用,您跟對方可能會成立借名關係,但由於是在您名下,所以之後稅務仍會以登記名義人為主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015年5月的時候,透過親戚及一位(上線),介紹關於嘉欣宜富..投資外匯的"避險基金",
該名上線告訴我:此公司,在美國以及大陸有註冊,是合法的外匯對沖基金投資公司.但是台灣礙於法令,目前私募基金尚未合法化.所以並不普遍.並宣稱該公司投資一萬美金(之後更改為一萬一千美金),一個月利息8%,投資滿一年可以領回本金,而且該公司年一個年度營利高達400多%.
因為該名上線以及親戚也有投資,因此我以為這應該是安全的私募基金投資,於是便於隔天匯款三十五萬多台幣(一萬一千美金)給該名朋友,委託他代為購買該基金,
幾日後,該名上線傳公司網址以及一組網路帳號密碼,告訴我已經完成買賣該基金,可以登入該網站修改個人資料.
2015年6月底,該名朋友說BCG公司暫時出金有問題,公司已經派人了解,請投資人不要慌張,之後更告知嘉欣怡富公司已經人去樓空,網站也無法登入...我們被詐騙了,錢應該拿不回來了,而他也是受害者之一.之後還說因為打官司太昂貴而且耗時間,要有認賠的心理準備.後來才知道原來一切都是如老鼠會一般的投資詐騙事件
請問我只有匯款給該名上線的匯款紀錄....沒有買賣契約(還沒拿到就倒了)...當初的對話紀錄也沒了.那我是否能夠請求民事賠償呢?或者應該如何自救...(有加入受害人的LINE群組) 附上新聞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524006129-260402


後來在line群組上 傳了相關新聞~結果其他人好像都不想行動的感覺
請問這種狀況下~我該如何處裡呢?畢竟打官司要不少錢...而我只有匯款的紀錄其他都沒有...其他人都想認賠的樣子~難道真的只能認賠嗎?

您好,日前與房客簽署房屋租賃契約(給他兒子住,他說家境好不想讓兒子跟別人合租)并約定年繳(房客以年繳方式殺價,房東同意),并收取2個月押金(當時房客以沒那麼多錢為理由承諾隔日一早就請公司會記轉賬匯款)。隔日房客即來電說可否月付,我回房客由於您提出年繳才給予優惠,因此按照契約執行。之後他多次來電,到了約定付租的時間我以簡訊通知他,他即藉口他母親擔心孫子太小不放心在外住宿為由,給我一個他的賬號,要我退錢給他,并威脅說已經請過律師,還說他並未入住。
我在契約中明文約定承租人不得提前終止契約,否則將付賠償金以及沒收押租金。也約定日期為幾日前年繳。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假如解約簡訊可以證明已經解約,還是必須簽署終止契約書?我的房屋何時可以重新租給別人?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符合法定或是約定的終止契約事由,否則任一 ... (恕刪)
您好,感謝您的回覆,其實原本我打算退返一部分給房客,但房客來電氣急敗壞說我是騙子,說你們**人就是這樣子,還說你這戶在整個社區名聲不好比較苛刻,所以前房客才不租。這與事實不符,事實前房客住了六年從未有任何糾紛。
他又問我拿管理費,我同意給他,但在簡訊中說明必須請他寄回合約說明合約已經終止,但他都不願意,就在電話咆哮說押金管理費都不要了。
請問:1、他這樣構成人身侮辱嗎?
2、我在簡訊中說明由於房客個人隱私要求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因此扣除押金以及終止日期。由於他不願意見面簽署,也不願意將原合約寄回,請問簡訊這樣通知加上他電話口頭終止協議有效嗎?我可否繼續出租房屋?
3、如以上第2條無效,我何時可繼續出租房屋?他也沒有按照規定時間付房租并入住,我要如何處理?

家父20年前因兩個兒子結婚,親族提議家父將名下農地分與兒子二人,
家父乃將名下所有地產分成三份,其中兩份分給兒子,自己留一份養老。
其過程有親族代立分立書,內含分得土地予以分家創業之用,然每月應各給
父母親8000元生活費,並輪流煮飯給父母吃,否則追討贈與。然這份約定並無
家族以外第三人見證,也無律師背書。
時隔一年這兩個兒子用各種理由不遵守契約,然因同住一個屋簷下,所有的
費用均由老人家支出,多半的事務均由嫁出去的三個女兒打理,包含生病住
院等,他們完全不聞不問。
過去因贈與的標的是田,如今因都市計畫土地地目變更,變成價值不菲,也因
如此父母也無寧日,其兒子用盡手段逼父母將財產拿出來,飽受精神虐待與
語言暴力,終日淚流滿面,本欲提告,礙於面子而作罷。
1.對於這種有違常倫又不想讓兄弟姐妹撕破臉,不知有何方法可解決?
2.如何防止不孝兒子用非法手段侵吞父母財產
3.父母已口頭說明,剩餘財產不分與兒子,但未立遺囑
4.若父母百年後其眾女兒,應繼分部份,可否依法對生前贈與進行繳扣處分
5.由於地目已變,且事隔多年,價值亦差異很大,對繳扣是用最初之價格計算,
還是現在市值。可以追扣應分之土地持分嗎?
6.若協調不成,須法律訴訟,原告於刑事與民事需具備何資料與證據
以上敬請指教 謝謝 2015-05-25

你好:
依你所述,受贈人(兒子)顯有不履行負擔之情形,父可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若有故意侵害父親之行為或未履行扶養義務(父母上有財產目前不會構成)之情形,可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但要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為之,惟贈與人若宥恕,就沒辦法撤銷。 可妥善保管所有權狀,拒絕兒子無理之要求,或跟銀行訂定信託契約,將財產信託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依信託本旨辦理。若父親以罹患疾病,無法自理生活,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由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管理財產等事務,屆時必須要為父親之利益才可以處分財產。 可書立書面資料或以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剝奪兒子的繼承權,若有此表示,依表示失權規定,兒子就分繼承人。 可以民法第1173條規定,對於生前特種贈與進行歸扣,計算遺產總額,再依應繼分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73條第3項規定,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若要提出告訴或訴訟,應蒐集詳細證據並撰寫書狀為之。
律師您好,
先前二月初,我搬到一間套房,之後下大雨,房間靠窗牆壁就會流出黃色的水(有拍照)
與房東反映後,他說是因為下大雨才有,之後再看看有沒有,
結果就春天了,也就沒有在下如此狂暴的雨,但牆壁上已經有黃色的水痕(很多),
到時候如果退房,房東會說我破壞財產而少退訂金嗎?(以前租賃有遇過)
然後最近不知道什麼原因,房間出現許多黑色小蟲子,長的很像螞蟻,跑得很快,
而且已經長達一個多月了,這期間我有通知房東,
並且大掃除整個房間(我本來衛生習慣就很好),
但都沒有任何改善,蟲子雖不多,但就是會一直出現在任何地方,
並且還會爬到枕頭上,最近又再次通知房東,卻又不了了之,
如果房東一直不處理,請問我可以退租嗎?
這樣我訂金是否就只能拿回來一半?(當初有簽契約)


文長不好意思,但事發至今我困擾了兩年了,很想要解決,又不想草草退一退虧很多錢
103的5月我在朋友的介紹 之下,去一個連鎖美容集團體驗SPA,原本只是想先體驗一堂看看,不料店家開始推銷鼓吹買課程,說是有多優惠買多少贈送其他課程,也無法回去在考慮一定要 當下決定並且連線融資集團作分期繳款,金額大約四萬,買完之後覺得好吧既然都買了我就好好把它繳完用完!
過了不到十 天我終於又預約到了美容師去做SPA,結果當天做他們又說:今天做得不錯吧?在你身上很有效果呢!等等諸如此類的話語又洗腦我在買課程,用同樣的方式把額 度加到總共10萬並且贈送岩盤浴20堂(岩盤浴是課程的一種),本來覺得應該還可以負擔,但繳了一兩個月,覺得越來越不能負荷,並且美容師相當難約(我想 可能是因為我固定美容師的緣故?),於是我有跟我的美容師透露可不可以退阿,我想要退耶...這樣的話語幾次,可每次她都是說這樣子不划算阿、不好啦諸如 此類推託之詞,讓我覺得沒有希望應該是不能退就又放棄了一兩個月,結果覺得經濟真的不能負荷了,於是我想說去找消保官應該就可以退了吧?
就 去地方政府的申訴機構申訴,它們果然派人去查,店裡就有人跟我聯絡了,說沒有不讓我退阿,只是很不建議拉,於是我就答應先不繼續申訴,想說他們反正也有誠 意要退,結果後來跟我談,說如果要退的話原本買10萬的金額裡面所有課程都可以用3折來算,一旦要退就是取消會員資格了所以所有東西都要造原價送的岩盤浴 那些課程有做過的也通通要用原價來扣錢,我不能明白為何我繳了10萬做不到幾堂只能退五萬,想知道是不是不合理呢?
但 我回去找我手邊的資料,想說我沒有看到契約,結果它的契約是跟什麼產品同意書連在一起背面就是契約可是我簽名簽正面,這樣也算數嗎?而我也沒有記錄他們的 價錢原本是多少我做了幾堂,跟他們要請他們mail或傳真給我他們也不肯,而且她們解說如果我要退錢是一回事,而原本的單據是我的信用問題還是要繳完兩個 是分開的,所以我就想說先把他繳完,在一次退回來吧所以才拖到現在,我從第一次去之後五個月後就沒在去過了
我有打去問過消基會,她是說贈品一般不能要求算錢本來就是贈送給我的,但主要還是要看我的契約
想請問這樣真的合理嗎?我只能照他說的退嗎?掙扎只是白費力氣嗎....

你好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可依契約約定之退費約款請求退費,若退費約款對你不利,可以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主張原約定無效,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構成契約之內容,並依上開規定請求終止契約及退費,但須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以拆封之商品及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主張只能退3成違反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無效。可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您好
如果契約沒有明文記載
就只能請求你們已經支出之成本
以及對方違約後你們的損害
這是你們可以請求的
但要記得談好在撤場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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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登記機關塗銷登記。 若地上權人跑出來爭執,而無法塗銷登記,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地上權。 若無法終止地上權,當初約定之地上權可能無須支付地租,所以沒有辦法請求給付地租,但可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酌定地租。 若有地上權人且有利用土地之行為,要在3個月公告期間書面向登記機關異議,並依原本約定繼續依地上權無償使用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終止地上權,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主張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仍然存在,並就地上物之種類、性質、利用狀況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