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 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 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人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人委任律師之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你好:
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條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第1項)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該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款。(第2項)契約簽訂逾十四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終止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該消費者全部價款之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第3項)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第4項)消費者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殯葬服務業者無法依契約提供服務時,殯葬服務業同意無條件終止契約,並比照第一項規定退款。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第5項)消費者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殯葬服務業者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第6項)本契約以訪問買賣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買賣之規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第2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第3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第4項)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1條:「(第1項)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第2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第3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第4項)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你所述生前契約骨灰罈退費問題,如果你係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21條規定辦理,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遇有爭議可以向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申請調解。 若單純係消費者可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退還(退款部分要看你的契約如何約定)價款。 其餘部分詳如謝大律師所述。
上星期六,和繁殖場買了一隻博美狗,對方說:狗一歲多,身體很健康,剛生完兩個月。
當時,我問對方說,需要另外補充營養嗎?對方說不用。
帶回來的第2天,有待去做身體檢查,獸醫告知:
狗不只一歲多,至少3~5歲,嚴重牙周病,兩耳都有黴菌,心跳偏慢,聲帶已被割掉!
這些,對方當初交易時並沒有告知!
現在告知,他卻說 黑心獸醫店,騙你錢的你還去。
就在昨天,博美狗骨折了....
第一次診療費用就要6538元,往後還要陸續看診!
告知對方,他卻推辭任何責任!卻把問題推給獸醫院!
而今天是買回來的第6天,對方完全不負責任,還已讀不回!
當初也沒簽 買賣契約!(是合法有寵登字號)
收據和對話內容還留著!
請問各位,要如何處理!



您好:
個人有公職約聘的問題請教律師,我就任某部會底下的局處一個職務代理工作,我在就職後約一個月發現自己不適合擔任該職務想要離職,但人事卻提出不合理的東西,說叫我簽合約書,那份合約書有連帶保證人,這個部分我無法同意,理由是,當初我到任時對方(人事科員)沒有把合約書拿給我簽,我的判斷是他如果一開始要我簽,我可能找不到保證人,或因此不願意簽署而放棄就任。對方在電話中推諉是「來不及」讓我簽,我回應他:當初沒簽現在卻要簽,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這個行政疏失是否要他要負責?而不是事後過了近一個月才回頭補那個東西。
第二,他沒給我簽合約書,但當時有簽公職人員任用迴避的具結書,也就是「三等親」內沒人在該機關服務,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結這兩份文書而已,並無涉及合約書的問題。況且我這近一個月都有打卡上下班與辦理公文的紀錄,這樣能否定我有上班的事實嗎?
再者對方為便宜行事,以心裡因素來延後簽合約書,也就是先讓你上班一段時間再拿給你簽合約書,含連帶保證人的部分,意即認為你會為確保工作而就範(也就是會去找人頭簽+蓋印)。
又我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967號判決文提到:「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前段所明定。其立法 目的在於使行政契約內容明確,故所稱「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以此觀之,在前揭所指涉的那兩份具結書,是否也能等同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約聘人員身份),而不受正式和約書的拘束?對方要求我補上合約書的簽名與日期,和連帶保證人,才能進行接續完整的離職程序,在行政程序上是否有暇疵?又我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益?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主張解除契約,應視契約規定之解約條件是否成就,目前可先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建商履行契約,若屆期建商仍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發函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依您們實際情形而定,而蒐證的部分,若平時有對話紀錄,也可以作為佐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發函終止使用借貸
然後請他搬遷
如果不搬就提出訴訟請他搬遷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一、要有合法的理由終止使用借貸關係,然後再起訴請求遷讓返還房屋。
三、我幫你查了一個實務見解供你參考,摘要如后:
[ 按所有人對無權占有者,得請求返還之。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函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嶼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64條、第470條分別定有?文。復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72條第1款亦有明定。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最高法院58臺上字第788號判例參照。此勝訴判決參考案號,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3號。
四、除了查勝訴判決來參考之外,敗訴判決也要查一些來參考,這樣你的訴訟勝算才會提高。
五、再說一次,親戚間沒有一定要訴訟,可以談的話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限期請求搬遷,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要看這個車子的瑕疵是什麼時候發生的。
二、如果是騎回家之後過了很多個月才發生瑕疵,這個部分去告有可能會輸。
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462號判決。摘要如后:另根據原告主張,其於102年1月24日購買系爭機車,購車前曾經試騎,買賣契約成立後,同日下午即經交付而將系爭機車騎回,嗣系爭機車發生車身斷裂情事,則於102年4月中旬,已逾近3個月期間,顯示該車身斷裂之瑕疵,於[ 危險移轉時] 尚未發生,係原告經交付且使用近3個月後才發生,即非出原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籌,難認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損害,原告即無對被告請求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之餘地。] 。
三、所以其中一個重點是這個車子如果有瑕疵是什麼時候就有的,這個部分要有證據才行。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公證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可依依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並經過公證人公證,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再經過催告、訴訟程序。但租金收入會變承租賃所得,需要課稅。 你上面所述,未經公證還是要催告並訴請遷讓房屋,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況且違反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還是無法終止租賃契約。





我目前在台南市的補習班上班
這家補習班在1111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上,是有寫說要幫員工勞健保的,而且我去面試時,老闆她也說有勞健保,但是這兩個月領薪水時發現老闆沒有幫我保勞保卻有扣我勞保的費用,剛開始談好的薪水事21000,後來第二個月老闆說我表現不錯要幫我調到23000,但是這兩個月我發現存摺上是顯示22292(我有用自然人憑證在網路上查到我健保費用她是幫我保21000的級距的,一個月是扣300多,可是他這兩個月來每一個月都扣我708)而且星期六辦試聽會,或是假日去發傳單也沒有給加班費(我上班時間是星期一,三,四,五的12:00-21:00,星期二是15:00-21:00)然後她八月底(8/27.28)有讓我們放假,但是七八月裡的星期二原本是下午三點才上班,有幾次都提早幾小時上班(她說為了抵那兩天放假的時數)我是從今年的2/26開始上班,她也沒給我2月那兩天上班的薪水,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能告她詐欺嗎?我們沒有簽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感謝播空查看
這工作在面試時是說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不適任也有可能會FIRE人(口頭),是過約1-2星期才說要用這種簽約的方式...
我目前到職約三星期了,這幾天簽約了一個類似定期契約(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時間到今年年底,老闆一直說這不是簽賣身契~因為公司在2個月後有辦大型活動,說怕人跑掉或不適任用這種方式篩選人員,也跟我說我之後是有機會留下來繼續做的員工...
以下是內文 前面一部分
一 契約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認定之)
自O年O月O日到104年12月31日止,如需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定期契約(特地性工作)
乙方接受甲方指派OOOO計畫...
在契約裡,沒有特別註明在這期間內提前結束契約有賠款,內文十四 有一條寫到"乙方(我)如因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預告期間規定辦理,未依前述規定提前終止契約者,甲方(公司)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我的問題是,現已簽約了...
如果約還沒到期,之後我不想繼續這份工作,我依照上述 內文十四 第十六條提早日期提出離職,我還會有違約的疑慮嗎?
........................................................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謝謝,以上是我的問題與經過...希望能回覆我的煩惱,十分感謝 :D

您好,我在今年三月份簽了一份工作合約(特約記者承攬契約書),合約裡頭規定雙方合作是兩年。由於工作性質是特約記者,每個月需義務繳交兩篇文章,但是公司有權可以不用我的文章,也就是說如果我的文章沒被採用,我也不會有薪資,換句話說這是一份沒有薪資保障的工作。
之前因為學業比較忙碌,所以這份工作也暫時被我擱下,所以我至今並沒有收到過公司的薪資,但是最近公司告訴我,因為我稿件缺繳嚴重,如果以後沒有按時配合,就需要繳交違約金。
我大致了解某些工作,如果公司要求違約金,是員工服務未滿合約年限,而且前提是接受員工過公司的專業訓練,但我並沒有接受過公司的訓練。
所以我想了解這份合約是否合理?沒有薪資保障的工作,是否可以向我求償違約金?如果這份合約是合理的,我希望我的例子能夠讓大家以後在簽訂相關工作合約的時,多加注意,不要像我一樣糊塗。

想問詢問 工作半年公司說沒錢 8/31跟我說9月轉工讀
給我的意思主管說什麼就是什麼 不管當初合約說的
當初來 是以正職身分 我跟他說 從10月開始轉工讀
因為我也有生活壓力 主管答應
在9/16 臨時說 開完討論出來 我這個部分 稱為管理部的人解散
我是做人資助理 意思10月就沒有工作
我想問關於 資遣費 我可以領多少
我有看了一下公司的手冊 不明白是新制還是舊制
。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二)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資遣費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本公司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你好: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2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3項)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部94年9月7日勞動4字第0940048956號函雖有不同見解,但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認為:「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未就勞工工作年資未滿1 個月者,是否應以1 個月計,未有規定,惟按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此勞工退休金條例未規定事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 款規定,認為工作年資未滿1 個月者以1個月計。」 你的年資未滿一年,依勞基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仍然可以請求1個月之資遣費。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你所述,雇主是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6、17條規定,必須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剛搬進來兩個月 (簽約一年,和房東和住,樓中樓,房東住樓上),期間房東常找一些事情來趕我走,而這些規定租屋前都沒有說,也沒有強制要求,契約上也沒有寫,例如
1. 用洗衣機沒有用標準模式洗,而自動選擇水位,清洗時間等,因為別人告訴房東用標準模式可以讓洗衣機壽命變長,但是我沒有因為自動選擇模式弄壞洗衣機,經過協商,我願意配合改變。
2. 不能洗衣機洗內衣褲,租屋前房東有說他都用手洗,可是並沒有說"不能"用洗衣機洗,我以為他只是經驗分享,這應該沒有強制性吧? 因為我有富貴手不喜歡手洗衣服,契約上也沒有明列要求,我也妥協了隔天就買手套,開始用手洗。
3.我在市場買了一袋豆漿,因為我沒有多餘鍋子放豆漿,只好整袋連同外面的提袋放在冰箱,房東說我做事沒有考慮清楚 ,如果漏了會影響到下面兩層,認為我沒有能力處理後續。(一般豆腐店的豆漿都包好一袋等人買,而且豆腐店通常都是一早就開始做好)估計等我買到手放到冰箱應該已經至少5個小時以上,這期間都沒有漏,放到冰箱開始露的機率極低。而且最後真的也沒有漏,也因為這理由要趕我走。
4.逾期繳房租,契約上說每個月1日繳交,第一個月(2015.08)我忘記,遲繳幾天,後來(8月)我跟他協商因為我五號領薪水,我希望我五號交房租,房東口頭同意,隔月(2015.09)我準時在五號前繳交,後來又說我上個月(8月)繳房租遲到很賴皮,都已經過了,九月中才又再講這件事情。
因為考量房租、地段,而且我沒有多餘時間去找房子,還要再搬家,所以對於房東的要求在我能力範圍內我盡量配合,可是他三不五時就留言趕我走,我也很困擾。她說她有躁鬱症,這也是搬進來後跟她討論才知道的,她說我的行為讓她睡不好想東想西很困擾,但是我動不動就被放字條趕走,我也很不好受,(其他室友都沒這困擾,就算她不喜歡我,我也有權利住這不是嗎?我也盡量減少跟她接觸的機會了)請問:
房東可以這樣無理要求我離開? 可以制止她的行為嗎? 我自認沒有做錯什麼,很多要求都沒列在契約上事先也沒說,她的要求我也都馬上改沒再犯過, 如果我要離開,我可以爭取什麼賠償 ? 搬家費用? 精神耗弱費用? 因為她的突如其來要求等要求我離開,如果我得重找房子,找房所需時間、體力、搭車看屋費用等這些可以請她賠償 ??在外租屋這麼久,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問題,感謝回答。


感謝曹律師的協助與回答,可否再追問幾個問題,萬分感謝。
2. 房東一直強調我的行為讓她壓力很大睡眠不好等,甚至說有躁鬱症,我是不是可以不用理她 ? 我自認我的行為沒那麼嚴重,亦非不可理喻 或一犯再犯的人,我也一再體諒她,即使她因為我的行為生病(她可能會這樣認為),我也沒有錯吧 ?
3.如果我未經她允許,私自跟她家人聯絡,請她家人勸勸她開導一下,醬會違法嗎 ? 不想直接威脅她,不希望她難受,但也不想一再收到被趕出去的字條,這是我想到一個方法,不知是否可行?
4.契約說因過失造成災害造成損失時,要賠償。請問如果 "偶爾" (一個月1~2次)天然氣忘記關總開關 (房東自設一個開關,我以前的住家天然氣都沒開關),雖沒有火災,可是他說造成她精神耗弱 壓力很大要吃 "更多" 藥,我需要負責? (要怎麼證明沒關天然氣會造成她精神耗弱? 或許她有辦法證明,但我太笨想不出來)
感謝,現在開始 我要對法律的事情多注意,書到用時方恨少!!! 真的很感謝您。



2015/09/08 晚上 19:40 至特力屋消費完後,正要走出店時被旁邊小姐手持小瓶妝品拿至面前,說要送免費提供試用,想說應該類似傳單推銷般拿完就走,不料正要接過手時被小姐順手拉至旁邊櫃位強制講解並說明需要填寫簡單問卷,迫於無奈只好填寫,他們則一邊推銷他們的產品(洗面乳之類),聽完後覺得不需要便拒絕,後來要離開時,對方又推銷二張價值共2000元的免費體驗卷1張經絡按摩卷1張臉部保養卷要給我,看在對方不斷的懇求之下同意拿取,但還是得付費200元清潔費也是準備拿走後說明,想說金額不大就同意去體驗看看,同時也預約2015/09/13 下午一點至美容會館體驗,當天,體驗療程進行一半,進來了一位小姐,幫我進行療程的美容師稱她是我們督導,隨之她也加入一起幫我進行體驗療程,在我閒聊了一段時間後,就開始介紹她們的服務項目內容,途中一直跟我說我的身體很糟糕,建議要加入他們的會員做他們的療程之類的,說會改善很多等等.. 剛開始我不是很願意我也不想做,因為費用不便宜覺得太貴,總共費用144000元可分期36個月等於一個月4000元, 我一開始沒有答應,她後來又說那先提供身份證給他去跟銀行查詢,是否信用良好可分期在來決定,之後又聊到若我因費用太高,今天的話他可幫我調整療程內容,減少部分產品服務幫我降到2500元,在療程中我一直提到可否讓我考慮幾天在決定,但在她的一直勸說下,半推半就下就衝動的消費此方案,並建議我首期可先用信用卡刷2500元,可在加送洗面乳之類的一年份,並說這只是確認我的信用卡沒問題,下次療程即可取消此2500元交易。
回到家後我還是有點猶豫後悔…,在和家人討論後還是決定解除契約,在此當下想到她並沒有給我任何的契約書,在當天2015/09/13 下午六點先打電話過去詢問,關於合約書的事及如果想解約的話需要支付費用嗎,由於對方督導稱在忙先叫我在考慮看看,並提到說若解約會影響她跟銀行的信用會害到她要我在想想後便掛斷, 之後六點半她再次打來試著讓我放棄解約的念頭,這次我就很明確和對方說要解約,之後她就說那可否請我現在立即過去討論解約事宜,大約快七點到達美容會館,對方拿出當時所簽下的仲信資融的分期單及顧客消費明細,仲信資融的分期單的部分比較沒問題,但發現當時要我填寫的顧客資料表上,其實是顧客消費明細表,下面被事後填寫了參加此療程所會用到的各部位精油組及臉部保養組的品項及金額,對方說由於產品已拆封並已使用一次要我支付產品金額,一開始加總下來的費用約6~7萬左右,後來督導說他可以用會員價盡量幫我及願意付出他最大的誠意幫我負擔一半金額,折扣下來約二萬,但我說我今天只是體驗療程還沒開始正式療程為什麼在沒告知下開封要我們負擔,也沒特別告知體驗療程已做完結束接下來將使用正式療程之產品,他們說他們有說,他們說他們在我簽契約完後,並拿出他們正式療程所會使用的產品要我簽名在瓶身,之後她又開始接續療程,由於療程裡是保持在趴姿,只口頭和我說現在要幫我進行加強,就自已開封那些產品,現在要解約就稱說加強當然就是使用這些正式療程的產品啊,我當下說那分期合約及顧客消費明細單可否提供副本給我作參考,我需要在考慮一下,他們宣稱因個資法問題不得提供這二份文件及拍照給我們,之後拿出分期解約單及產品購買解約協議書要我們填寫,因為我覺的不合理,那些產品在被他們未特別告知下使用,現在卻以這個理由要我支付這麼多錢...,當下只和對方說我需時間考慮便離開了,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煩請解惑,萬分感謝!

你好: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配合向貸款機構終止消費借貸契約。 若無法順利解約或終止契約。 建議你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律師您好:本人於今年九月開始租屋,契約期間一年,押金收2個月,房租每個月6000包含水費,電費另計,共84000元,皆已全數繳給房東,合約並有載明違約金1個月(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及租屋期間若擬搬至他處,當期租金不予退還,至今租期不到一個月,不過當時簽約的時候我們有要求房東更換新的冷氣機,並且她還換了冷暖型的,房東還自行提出更換床墊及床罩,後來我們也請他幫忙加裝一根水管及一組電燈開關座,現在因為私人的因素,想要解約,但是房東以當初我們要求更換太多東西,必須補貼他們為由,只願意退還一半的金額(42000),說是他們的底線,可是東西都在他們那邊,並且也不是完全由我們這邊提出來的(當初房東說:若月繳就換窗型冷氣,全繳則換成分離式的,後來我們選擇全繳,所以房東那邊是換分離式的,並且還選擇冷暖氣機,這個部份我們當初沒有說要那麼好的),房東說他們因為我們退租他也租不出去了,而只願意退還一半費用,這樣真的不太合理,我們是兩人學生合租的,當初一人一半費用,不過現在是我們提出解約,所以損失都必須由我們這邊吸收,房東退還的42000也只夠還給另外一位合租的同學,我們甚麼都沒有拿到,這樣是真的真的很不合理,不知道有沒以甚麼解套的方法,房東這樣的條件是合法合理嗎......??

您好我想要詢問一下
攸關於我們現在在台中沙鹿跟一位李先生承租房子住可是他說我們的租約在2月時就已經到期.他也就沒有繼續跟我們簽約..所以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是沒有簽約的情況下住的 ..那這樣在"沒有簽約任何契約書"的情況下他跟我們收房租跟水電費這是合理的嗎?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當初我本人跟他租房子時房屋契約的簽名處是房東自己簽我本人的名字..我看到後我有問他:那個承租人的地方不是要我本人自己簽嘛? 那時房東回說 "你等等只要負責蓋手印就好"請問他這樣有違法嗎?那如果說我去到法院之前有對他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這樣會成立嘛?如果撤告後還想再重新提告這樣可以嗎? 因為我跟他承租房子時我之前有多次跟房東反應東西壞掉要處理他們都不予理會
因為他們的代理房東有很多人 原本是一位卓小姐管理的 在這位卓小姐管理的那段期間 我有跟卓小姐反映洗澡的熱水器壞掉要修理..結果她請來的工人是直接拿鑰匙開我們的房間門..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後來也有多次跟卓小姐反映房內的電視不能看 要她更換她不理我們!遲遲都未修理及更換..桌子的抽屜也壞了也是拖了很久很久她才給我們更換. 可是每到房租日他們這些代理房東卻收前收的很勤勞都很準時來收房租 .我們不給就說要把我們趕出去 請問以上這些問題 有他們違法的地方嗎?


想請問各位親切有愛心的律師:
我在看預售屋時,是直接跟建商談的,當時跟對方談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然後對方就要求簽要約書,並要求我簽了一張本票,本票上面有寫"購買房屋使用",有壓開票日,要約書上面雖寫有三日審閱期,但卻在他誤導下,當日雙方就簽訂了要約書(那時我還一直認為有三天審閱期),回家後才發現,要約書經對方簽認後,就沒有撤回權了,且要約上面有罰則,若違反約定,要賠償他方約定買價3%的違約金。
建商跟我解釋說,要約書跟本票都只是個程序,等簽買賣契約那天,不管到時我有沒有簽,都會當場歸還我,我不太放心,昨天去跟他談了一下,有順利把3%罰則刪除,但他還是那套說詞,簽約那天本票才還我。
要約書有約定,簽完買賣契約後須支付定金,剛好就是本票寫的金額,不知道我如果到時真的沒有要買,不跟他簽買賣契約的話,會不會有甚麼地方會吃虧上當的?本票拿的回來嗎?
另外,有上網查到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我的情況的這本票不會被他辯成是定金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爭執本票上面之記載為附條件付款,違反本票之規定,應為無效本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以白紙黑字寫下借款金額,時間及款項交付方式,對您才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此為實務常見之借名登記,您現在所做的就是盡量蒐集證據,以防將來過戶時發生爭議。包含上述沈律師提到的請您奶奶寫書面或是立遺囑交代該筆土地實際所有權皆可,如您奶奶不願意或無法幫忙證明,將來如發生糾紛,只能透過其他物證人證證明,例如父親與奶奶或其他親戚對話時,可自行錄音蒐證,或是找其他知悉此法律關係的親朋好友作證。如以上證據都無法取得,則僅能依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狀況間接證明,例如稅金、修繕費用、租金收入或實際使用該筆土地之人,如皆係您父親,則可透過這些繳款單據或關於該筆土地收入支出費用收據來間接證明您父親是實際所有權人,惟此方法僅係間接證據,如之後有訴訟糾紛,不同法官恐有不同心證,影響結果便有不同。



8/23於賣場遇到業務推銷小孩教育教材, 告知訂金@1980刷卡, 之後分36期@1980付費,當時有問說如何繳, 業務僅告知會給一本繳費單, 之後每月撕下來去繳, 在賣場時, 有簽了一些文件, 業務並未知是簽信貸同意書, 本人也以為只是簽申購單, 8/27 業務先打來, 告知有人會打電話來確認是有買產品, 故我以為是該公司人員來電確認是否有買產品, 而回覆有
9/7收到和潤企業寄來分期付款36期的繳費單, 才知是用個人信貸去辦, 現在仔細看申購單上, 付款方式的部份, 都是業務勾選, 且有寫委託遠信銀行辦理36期@1980
另8/25 收到貨, 但因房間很亂, 所以等9/6 安裝後才知內容不多, 覺得與當初業務說的有差異, 根本不值7 萬的價值, 業務一直以超過七天鑑賞期, 而說我不能退
9/27 第一期款就該繳了, 我可以先退貨, 再以產品內容不實, 本人無購買分期產品經驗,業務並未告知信貸, 且非我本人親筆填寫個人信貸部份, 發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 請該公司繳清貸款嗎 ?


"您好,案例中,甲將名字借予乙申請獨資商號,但甲未同意出名承租房屋,乙擅自利用大小章私下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
→參照實務見解: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不免過苛。是不能以印章交代的事實,即認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最高法院70台上657判例)。
因此,未經甲同意而代為蓋章簽訂之契約,不構成表見代理,甲不需負授權人之責任。甲既不負授權人之責任,該契約自亦對甲不生效力。
"甲在租約屆滿前即已變更負責人完成,租約屆滿後,乙與房東也只有口頭約訂,租約照舊,但後來乙因經營不善跑路,積欠近半年租金未繳,此時房東提出當時所簽訂書面契約人為甲,因此向甲索賠,......"
→租賃契約訂有期限者,期限屆至者,租賃關係消滅。因此,即令獨資商號甲是租約上之承租人,租約到期後,該租約已失效。況該租約對獨資商號 甲根本不生效力。從而,房東提出當時所簽訂書面契約人為甲,向甲索賠,即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