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整理證據資料,撰擬書狀,向法院說明家暴之情形,以立法院核發保護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保護令案件要不要開庭?(一)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二)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三)緊急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資料參考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1.jsp?preltext=&page_str=4 書記官已表示相關資料開庭前帶來就好,您如果仍希望在開庭前事先提供給法院,應撰寫書狀及附件遞交法院,則依規定書記官就必須拿給法官過目。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朋友應先針對保護令之部分加以抗辯,以求駁回另之聲請;另關於配偶外遇部分,亦應蒐集證據,以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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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您聲請家暴令之部分,您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撰擬書狀說明之;另針對您配偶聲請之部分,您亦應撰擬書狀回應吳如您配偶所述之行為,請求駁回其聲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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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官會再開庭調查事實,所以您可以抗辯否認對方的說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準備相關證據資料,撰擬書狀說明您無持續性之言語或肢體暴力行為,對方之請求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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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16條第2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是規定、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三、也就是說,在暫時保護令的部分也是可以聲請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前面說的第六款一般人就叫它監護權]。
四、你有勾的話法官應該會有注意到,也可以再寫一個狀提醒法官。還有就是你自己本身也要適合監護小孩才行,不然也是有法官裁定維持小孩目前照顧狀況的,這個要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我前妻因為外遇 前年8月要求我離婚 監護人是我扶養人也是我他們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他在協議書上要求2個小孩寒暑假她們要帶回去住並隨時可以來看小孩 因為當時我不懂我有哪些權利就傻傻簽了
在這期間女方常打電話來找孩子並有一次在未經我這邊的允許帶著他爸爸私自去學校找孩子並讓孩子帶往我家 在經過一個寒假我發現2個小孩給他們帶回來 就變得很想念女方並常要求我把他門送回去跟他媽媽住 我大女兒比較會有這種狀況 我小女兒變得很叛逆動不動就不寫作業或騙我母親 我本人在中部上班 孩子母親也住中部現在已在婚另有一小孩 現在我在中部有地方住我把在南部跟我母親一起住的孩子也接上來 我很怕他門三不五時來打擾我跟我的孩子正常的生活
1.協議書上寫隨時可以看孩子 我是否可以強制約定只有星期日能來看?
2.寒暑假期間我是否對孩子沒有監護權 如果有我能做到哪種程度才不算超過
3.如果女方經常來找小孩干擾到我的生活 我是否能申請保護令
4.我能否強制要求女方不得讓我的孩子去接觸他現任的先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一方堅持不願意協議離婚,您僅能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提出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事由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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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由執行機關向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特殊情況通知書才對。
2、不過倘若下個月就已經屆期則沒有申請之必要,因為變更處遇計畫需要時間處理,不會那麼快。

我與妻子因細故有言語爭執(無肢體暴力),妻子至派出所報案,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家防中心)接手安置: (1).這只是普通的夫妻爭執,家防中心不加求證事情原委,竟草率就安置,是否有違法?(2).打電話至家防中心詢問何時安置期滿及期滿後是否會通知家屬等問題,接電話社工都一律以保護被害人安全為由拒絕答覆;由於妻子已被安置快兩個月,打電話或寫簡訊都未見回復,好像人間蒸發一樣,我要透過什麼樣的管道才能得知目前妻子安置的現況呢?(3).若妻子安置期滿不回家,在外租屋而居,是否違反夫妻有同居義務的法條呢?(4).若妻子在安置期間,我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是否對我較不利?還是要等到妻子安置期滿再提出較有勝算?(5).妻子有申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有寄掛號信給妻子,為何我沒收到任何保護令的通知,也未接獲法院一般保護令的開庭通知呢?是否妻子的保護令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了?
以上懇請賜教,感恩~




請問在莫名情況下被前妻說我不給予她探視小孩,並請律師對我提告
前提是她在探視時間不準時一下改來改去。並在無告知身為小孩的監護人我之下
私自去學校陪第一次小朋友讀書.第二次下課要去接小孩.第三次去學校找小孩並匆忙
的和小孩拍照證明她有來過。現在前妻母親打電話去工廠怒罵我老闆之類的。
請問1.在什麼狀況下可前妻合理懷疑她的精神狀況?
2.在什麼狀況下可對前妻申請保護令?因為我不堪她的其擾一下子對我親戚一下子我加班跑去工廠一下子打擾我的客戶朋友,一下子又精神語言恐嚇
對此她想要更改監護權是否可行呢?
4.如果探視時地點約警察局是否更有公正性,並照相存證
5..保留孩子的生活開支收費可對她請求支付孩子的義務教育費
1萬~1.5萬不等的義務教育基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請求行使探視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仍可主張維持您單獨監護,您可請求過去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未來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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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法院似乎是可以逕以小萌受配偶不堪同居的虐待,判決離婚。但是,民法中每個裁判離婚的事由,在訴訟上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而且依法離婚或撤銷婚姻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所以小萌都沒在審理中提出常被打這個事由,法院如果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是有合法性的疑慮。
比較妥適的作法,是法院應在審理中對當事人闡明,讓小萌和丈夫對毆打一事有辯論的機會,如果小萌在訴訟中追加受丈夫不堪同居虐待這個事由,法院才可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二、如果法扶不准或是你比較急的話,可以考慮請律師代撰書狀就好了。
三、訴訟只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並不是透過訴訟獲得判決就是幸福的保證,這個部分如果是探視子女的話,以協議或調解的方式也許會更圓滿,請考慮。
四、探視子女的話,有其公益性,如果法扶也不幫你,律師代撰書狀你也請不起,就把事實陳述一下證據引上去,儘量讓法官整個的了解一下你們離婚的時候如何協議,協議之後對方如何的不讓你看小孩,所以聲請法院酌定。
五、律師的話就是查一些裁定給當事人參考,給當事人搜證的方向,幫當事人寫狀而已。
六、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做為搜證及寫狀的參考吧,如果你要自己寫的話可以參考裡面原告怎麼寫的。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判。這個案件也是有一個離婚協議,一開始給探視,後來就不給探視了,跟你的案件超級像吧。
七、忍不住我還是要說一句,法諺有云,肥的訴訟不如瘦的和解,探視這種東西,可以談還是儘量的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刑即為暫緩執行刑罰,只要您父親定時向觀護人報到,未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緩刑未撤銷,即不用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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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對方若是在公眾場合罵您,就涉及違法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您可提刑事告訴再附加民事賠償請求,賠償金額多寡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2. 只要在小孩未成年之前,父母均有扶養義務,您可用子女名義,依民法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此外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對方對您也有扶養責任,您亦可自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先生給付扶養費。
3. 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丈夫「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但即使勝訴,無法強制您丈夫讓您返家同居,該訴訟的目的只是對於違背法院判決宣告應履行同居義務之人,若不依照該判決履行同居義務即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而構成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而已。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他罵你這些話
你當然可跟他求償
而且他不付撫養費
你可以跟他請求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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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辱罵您之行為,可錄音後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於先生不願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亦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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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我前夫已經離婚3個月了,但是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書前些日子,前夫三番兩次的到我的娘家來威脅我及我的父母親,說是我要離婚可以但必須拋棄小孩的所有一切,包括監護權及探視權,不然就要殺我全家,我在被迫威脅下去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是當天簽署時男方的親戚竟然在協議書上填寫女方同意放棄小孩監護權及探視權,當下我是不想簽的,但是想到前夫對我和小孩家暴,又飽受威脅下還是簽了,我想詢問我應該要如何才能爭回監護權呢?
在婚姻關係還在時,我曾經聲請保護令,也順利核發了但如今期效已過,不知道是否能以此做為聲請的條件呢?我的小孩目前兩歲九個月,我很擔心她會再度遭受到她父親的家暴,剛剛我仔細找過了我手中並沒有前夫威脅我的證據,我該如何是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改訂監護,可能須提出對方家暴之證據、虐待小孩之證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訴訟請求之,即使無法改定監護權成功,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您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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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當然如果有證據最好
過期保護令只是沒有限制而已
但發生過的事實還是不會改變
不過建議還是要有多點證據較能夠穩操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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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少有影響。
二、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四、目前小孩是誰照顧呢?這個還蠻重要的。還有就是監護權之爭訪視部分很重要。
五、要搜集幾個東西,一個是小孩的聯絡簿,最好都是你在簽名;一個是你跟小孩相處融洽的照片,還有你的家人與小孩相處融洽的照片。
六、我幫你查了判決,摘要一個給你參考,「訪視報告…現階段宜由原告行使未成年子女顏OO之親權。法官認定:…未成年子女顏OO對於原告之情感依附較深…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顏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由原告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定由原告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這件的話就是小孩近期由原告照顧,社工訪視有利原告(被告訪視部分沒做好),最後法官就把小孩判給原告。希望這個摘要對你有幫助。
七、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多少有影響。
二、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三、如果你在乎的是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先生的家暴問題是他長年來對我的精神壓迫,導致我就醫幾年也申請了診斷書,但是證據有限,因為他藉由他家人在臉書在我的版面罵我,不要臉。卻又在賴上面哀求復合,每天賴的情緒都不同,造成我精神衰弱。前一陣子也用小孩來牽制我,讓我陷入低潮到想輕生。
離婚的資料也都呈上,也付上跟小孩通話內容,小孩表達出想要找我,甚至自己要騎腳踏車找我,那是5歲的老大,而還沒滿3歲的在我這照料,現在我也聯絡不上老大,他們限制著,也不知道小孩在哪?
所以開完庭,為了小孩問題,才有朋友陪我聊了一天,只怕我會想不開,卻被先生拍到,但是拍到進出,並沒有同進同出,所以才困擾著這一點。經過一次開庭也大略知道要有足夠證據,而他這樣證據夠力嗎?
可以詳細回覆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決定,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及主要照顧者,若社工做家庭訪查,應事先準備,教養子女之方案、計畫及環境等規劃,以利取得較佳之訪視報告;又關於裁判離婚之部分,應提出對方之可歸責事由,避免成為有責配偶,而准予離婚,衍伸相關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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