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繼承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09 16:0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11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沒有意義,只是創造更多日後的糾紛,不如現在把財產處理,沒有財產,就沒有遺產,就沒有遺產訴訟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09 17:43 最後編輯日期:107-11-09 17:5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858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林您好:
繼承權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才發生,也才能拋棄,所以預先拋棄的說法是不成立的.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不會有任何的繼承人產生,自然也沒有拋棄繼承權的權力,且您所說的那種契約也有違反民法第72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疑慮喔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09 20:1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62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任契約有效力,惟您以給一筆錢希望他們在父親百年後拋棄繼承,此部分可能有違反法律規範的部分,會導致契約無效,建議與律師溝通後再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09 20:5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10792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拋棄繼承,必須等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辦理,所以本件事先約定是無效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10 03:2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無效的。
二、生前處分為宜。
三、稅的部分要研究一下,像贈與稅部分只要每年在免稅額範圍以應有部分贈與就可以避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 lawyer660129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10 12:0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5596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
律師您好
我父親有三個子女.一直都是 由我奉養.其他兩位兒子都積欠卡債...近日因父親重病. 他名下有一筆土地. 他想指定單獨給我. 但是有擔心其他兩位子女回來說要繼承. ...
為了讓父親放心. 若我跟他們立一個契約.給他們一些錢.約定他們必須在父親死亡後拋棄繼承. 否則就必須賠償我高額的違約金(金額超過他們的應繼分甚高). 請問這個契約是否會有效?
一、於被繼承人(你父親尚未去逝),由繼承人預先立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二、你可能的方式
1、與你父親做買賣(要繳增值稅、契稅、印花稅)
2、由父親整筆贈與給你(要繳贈與稅、但記得不是不用繳土地增值稅的意思)
3、由父親於每人每年220萬免贈與稅範圍內,換算相等價值的土地每年分次贈與(記得不是不用繳土地增值稅的意思)
4、由你父親利用遺囑指定應繼分、指定繼承人,壞處就是你的兄弟會有特留分扣減權(好處就是不用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比較划得來(因為個人免稅額很高)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 陳玉庭律師
- 鍾明諭 (鍾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27 16:55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740
- 律師評價:68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509號
-
A:你好,依你所陳述之事實分析如下:
依民法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依你所述父親還未死亡,在被繼承人生前所訂立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建議你最好在父親生前就將此土地移轉或贈與給你,除此之外可以的話先請求父親立遺囑,若尚有其他財產還未處理分配好,死後又怕其他子女來繼承,只要不影響其他子女在法律上特留分的部分,他亦可將其全部財產指定你為繼承人。
若要避免日後法律上之爭訟,對於你陳述及證據資料依上述內容仍有限,建議你提供更多事證至循諭聯合法律事務所做免費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為你評估解答。
電話:04-22333160
地址:台中市北區國瑞街103號1樓
- 鍾律師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