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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厝繼承

  •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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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0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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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早年爸媽,叔嬸與爺奶共住在祖先留下來的三合院祖厝,後來因家庭人口增加,爸媽鎖上當時的房間後暫時搬遷在外(未作保存登記),禮讓叔嬸與爺奶繼續居住。
    時間過了二十多年後,爺奶爸叔都相繼去世,但期間都沒有討論房屋繼承過戶事宜。
    現在嬸主張房子的所有權是他們的,請問媽是否還能主張擁有一半房屋的繼承權?

    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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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09 22:20 最後編輯日期:109-09-1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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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目前應先釐清該不動產歸屬問題並且盡速辦理保存登記,就您所述,您們可就父親繼承人地位主張代位繼承,主張持有該不動產至少一半所有權並提出繼承共有物分割之訴,有無訴訟救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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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0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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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應有權利主張房屋所有權相關細節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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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0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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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應先釐清該財產之歸屬,若係屬於爺爺奶奶之財產,父親過世後,母親仍可代位繼承。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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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0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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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只要沒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的權利就依法律確定,沒辦繼承登記並不會有影響。所述情形應已經過好幾次的繼承關係,依順序逐一釐清即可知道自己的權利範圍,再與其他共有人協商或提起訴訟即可維護權益。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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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09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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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縱使未作保存登記,仍可作為繼承之標的,先釐清該財產之歸屬,若係屬於爺爺奶奶之財產,父親過世後,母親仍可代位繼承。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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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0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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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無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可能只有房屋稅籍資料,所有權屬於原始起造人,但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可以繼承所有權,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若未協議分割或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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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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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您們應仍有祖厝之繼承權,另也要注意祖厝之土地是否也是繼承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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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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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未曾處理過遺產分割,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如果已經處理過遺產分割,可以依據遺產分割來處理。

    2、又如果我方是所有權人,對方無權拒絕我方使用,我方可以提起不動產分割訴訟。或是返還房屋。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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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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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1、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始起造人,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2、若未協議分割或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分割的是事實上就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事實上處分權,分割方法,就是依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由於你父親死亡,所以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應先釐清應繼分比例。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或來電預約到本所討論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

     

     

  •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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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1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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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此部分需釐清不動產所有權人係何人?方能釐清繼承人及應繼分,因您並未說明,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母親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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