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25日租約到期,因為之前有些糾紛,未免房東拖欠或藉故不還兩個月押金,我預想用押金抵付二月和三月的房租.所以到今天為止有一期的房租未繳.但我房東今天說過幾天要換鑰匙和搬東西,請問律師我該怎麼保護自己?
p.s房東說當初他有在契約書上寫:付租日可延遲一星期.如違約房東有權換key及處理屋內物品不得異議. 但我一直以為他寫的約是指「租賃契約書本文」,他卻以此說只要超過7天就可以這樣做.請問這該如何處理呢?
1.租約到期就是到期了,該搬就搬,趁早去找別的房子
2.房租該付就該付,以免房東去告你欠錢不還
3.至於「如違約房東有權換key及處理屋內物品不得異議」
我想這個房東應該是有專業律師指導過,
契約內容不見得一定是要寫在本文裡面
只要可以證明雙方都有同意,寫在其他部分,也可以認為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或是另外一個補充契約。
4.至於押金抵銷的部分,你可以寫存證信函告知房東,你打算要用押金抵銷。
押租並不能在租賃期間內抵償租金 所以還是需要給付租金 於期滿後再請求返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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