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房東這樣收租金是否已違約?
- 勇哉.布里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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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1 17:54 最後編輯日期:102-11-26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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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我是八月七號搬進來台中市潭子區某間雅房,然後先給房東租金3000元,並有雙方簽下租屋契約書,並請房東每月十號收房租。
十月二十一號有在索取房租3000元每次都說這樣不行!沒有給房租就給我搬出去,所以當下跟公司借支3000元給了他。
到了十一月份的竟然說要在十一月二十五號收到房租3000元。
當初搬進來也有明說每月十號領薪水才給他,就是說十月房租等到十一月領薪水在給他。 房東這樣是否明顯違約?
如果當日十一月二十五號如果我未付租金3000元,如果房東不服氣反而報警
請問依照租屋契約書上彼此所簽下的合約,未到是否就不用提早繳交房租?
如果房東在十一月二十五號未收到房租,警方在現場 警察是否有權利將房客驅趕離開住處?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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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2 09:10 最後編輯日期:102-11-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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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好,在雙方所約定的租約給付期限屆至前,您無需先行給付租金,房東亦不可因此要求您搬離,否則就是房東恣意終止契約,你可以以出租人違約處理,或是拒絕搬出(依法出租人的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是受有法定原因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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