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要和解有哪些是應該要對方賠償的??
- mel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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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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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人您好
我有個房地產糾紛,刑事跟民事都已提告,刑事才剛走了2次地檢署,民事還沒開始,現對方提出了要和解。想請教的問題是:
我們當初
房子的買賣價金是750萬
房貸部份的費用是9萬多
做下去的裝潢是6萬多
以及一些官司的花費等
等等
對方提出他們願意歸還買賣價金750萬,但要把房子恢復原狀,或扣掉30萬的回復原狀的費用。
這裡想請教有經驗的律師大人
以您碰過的實務來看,
那些因為被對方騙買了房子所衍生的費用,不應該要對方賠償嗎??
或是有哪些可以??哪些真的不應該讓對方負責??
另外還有什麼是我們可以提出賠償的部分??
例如:精神賠償??或??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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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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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和解只要雙方可以接受對方的條件即可,而您所提出的條件,就要看對方能否接受,而在法院時,您所請求的金額及項目是否合理,則需視該支出是否可歸責於對方,此部分需由您方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種債務不履行之案件,能否請求精神上慰撫金,仍需視實際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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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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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至於損害賠償又區分為信賴利益之賠償或履行利益之賠償,您說的各筆支出費用,即看如何定性。和解時,通常不會如此細分,只會抓一個數額談,除非談不攏,進入訴訟,才開始區分每筆費用之定性及舉證損害額度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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