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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二房東相處不來而臨時搬走押金被扣

  • jerry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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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30 05:43 最後編輯日期:103-04-30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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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和一位美國人二房東租一間主臥室,他自己則用兩間小房,他是自己一個人和房東簽約租下整層公寓在分租給我。

    可是住進不到一個月就發現我們個性不合還有相處的問題,他也不是很愛乾淨都我在打掃,因此有了幾次爭吵,受不了所以我住進不到一個月我就另外租了房子,並決定要在第一個月最後一天要搬走,但是因為我是第一個月結束的前11天才告訴他。

    他說因為我沒有一個月前告知他,因此不會退我押金,當初他是跟我收一個月押金,但是我們沒有訂立書面契約,也沒有說最短要租多久之類的,也沒有說如果要搬離要30天前提前告知,反正基本上什麼都沒有講也沒有承諾,只有收我一個月押金這樣,他也沒有給我租金押金的收據。我只有他要求我付一個月的Facebook訊息,沒有他確實收到租金押金的明確收據。我是直接當面給他現金,一個月的押金和第一個的租金

    房東知道我,我們見過一次面,他最近才和房東簽另一年的新約,所以原則上房東是同意他找人分租,因為他長期都有找人分租,我也不是他第一個室友。他和房東租約也是新的一年,所以應該沒有問題,他們用的契約是外面便利商店即可買到的。

    請問,他這樣拿走我押金是對的嗎?因為臨時要搬走且沒有一個月前的時間告知是真的不得已,受不了了,而且我認為兩人相處上的爭執,也不能全部都是我的責任,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拿回押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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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30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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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隨時終止。

    民法第422條
    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450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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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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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能證明對方有收取您的押金,如匯款紀錄或收據,可起訴請求押租金之返還。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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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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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果要請求返還押租金  你還是需要證明對方確實收果這些金錢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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