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出租提前解約的合理賠償?
-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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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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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我在6/6下午約4.5點和房客(餐飲業)簽了房屋租賃契約(店面出租),租期寫7/1開始期限3年,簽約時先收了房客二個月押租保證金,可是後來想租給別人(3C業者,比較乾淨),於是當晚10點多就電話告知原房客想退租,房客要求我退回二個月押金外還要付二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可是1.契約租賃期限根本還沒開始.2.契約中亦只有約定乙方(房客)提前解約應賠償甲方2個月租金而沒有約定甲方提前解約應賠償乙方之條款。
請問房客這樣的要求賠償金合理嗎? 多少的賠償金才是合理的呢?若是暫時達不到共識, 我還可以把房子租給其他人使用嗎?
或是另有可以提供解決此類糾紛的建議,非常感謝!苦腦的房東…
- 謝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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