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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房東偷接水電,是否構成盜竊

  • 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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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2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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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發生在三年前,房東當時在我租賃的店面旁邊蓋其他房子

    在98/7~98/8月之間,我發現當時建築工人曾經從我店面門口插座

    接延長線到施工地點使用,我本人親自發現的有兩次,我母親發現有一次

    當時詢問工人為何沒有告知就接我的電,工人說是房東允許

    後來跟房東說這是營業用電,度數越高的錢也越高,請不要接

    房東也說當時借用一下,以後不會在接,之後我又發現一次

    後來?跟前後一期的電費相比之下,當月電費約多了一萬多近兩萬

    當時已跟房東有爭執,房東只願意多付300元當補償,我當時認為300元不夠

    我要求他付多出來的一萬多塊電費,房東也不願意

    雙方爭執不下,並沒有達成共識,當時我拒絕繳隔月房租15000元

    也告知房東我拒絕繳隔月房租,因為他並無補償偷接我水電的部分

    房東也沒做出任何回應,當下我以為他已經接受這個條件

    事情過了三年,到今天我租約滿了要退租,房東堅持扣押我15000元壓金

    說是少交一個月房租,我心理覺得吃悶虧,難怪他當時並不給我回應

    水的部分房東曾經敲破房子後面,自行從水管接水,該月水費也高了2~3倍

    房東是說房子後面本來就有破損,並不是他敲的,工人則當時有坦承是房東讓他敲

     

    我想請問律師先生,三年前當時情況,我可否告房東盜竊呢?

    三年前偷接電跟敲破房子後面牆壁接水管都沒經過我本人同意

    可是絕大部分的證據,如照片跟當時工人口述都已經不在了

    目前有的就是當時電費單,的確比前後一個月多一萬塊以上

    房東扣壓金的時候,也談到接電的部分,他也承認有"借電"(他的認知)

    如果走上法庭,是否房東只要否認接電這回事,我就沒直接證據了?

    以上走法律途徑的話,是否我立足點不多,反而可能被控告誣告呢?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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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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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4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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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電能屬於動產,未經同意即不法使用他人的電源,原則上會成立竊盜罪。縱使您事後同意借電,基本上房東仍不能免於竊盜罪。 關於房東竊電的證據房東自己陳述有借電以及電費異常增加的單據均可作為犯罪證據。若能留存房東有借電的陳述證據,縱使房東後來否認竊電,您仍可依此作為犯罪證明。 誣告罪必須告訴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才會成立,若告訴並非完全沒有憑據,縱使最後未能證明被告有罪,基本上仍不會成立誣告罪。 房東用電導致電費增加,您亦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或是不當得利,請求房東給付您額外增加的電費。 因為您的爭議金額較小,訴訟也可能曠日費時,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如房東置之不理再為調解,而後調解不成再提告也都還可以。

    (參照刑法第169、320、323條;民法第179、184條)

    (本回復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