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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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3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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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出租屬於典型共有物之管理,依現行民法第820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之一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無權擅自出租共有物,其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無從拘束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依物上請求權請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返還不動產予全體共有人。由於出租共有物之共有人已將出租共有物之所得分配給其他共有物,故其他共有人無法再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至於承租人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出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等與其他共有人無關,出租之共有人要自負其責。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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