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佃農(佃租)疑問?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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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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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89年1月4日後訂立之農地租賃契約適用農業發展條例、土地法及民法,而非375減租條例。
2、若依照375減租條例規定,佃農承租戶在地主出賣土地時有優先承買權。非有特定事由,地主不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承租人若死亡且無繼承人時,地主可以提前終止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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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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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先審閱耕地三七五租約如何記載,通常租約範圍只有耕地,不會包含房屋座落之地基,坐落基地之租賃是一般之租賃契約,若出租人將基地所有權人讓與第三人,可以行使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若不行使可能要注意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未設定地上權,可能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 耕地所有權轉讓他人不是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之事由,除非你同意終止契約,否則還是會有耕地三七五租約關係存在。 無人繼承或放棄耕作權或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出租人可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終止契約,且無須給付補償,所要行使佃農之權利,切勿放棄耕作或積欠地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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