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被坑了
- 優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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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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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算是頂他剩下的租約
當初簽約書訂我頂我朋友的約押金一個月<7500>
後來我四月不住了 我沒事先通知但我在要給下一個月的房租前搬走了
但是他卻跟我說要收一萬4千多元
我問完後他說就算四月不住了還是要付房租<7500+水電費跟上個月房租可是我給過他一萬>
我想說既然我沒先告知那我就摸摸鼻子給他好了
我又匯款了7500元並告訴他剩下再給他
後來我媽媽知道後說 我被坑了都不知道 我沒必要付錢給他
叫我不准再匯錢 結果那個人現在去備案說要告我詐欺
請問我這樣有錯嗎 我押金+一個月房租 +2000水電費 =17000
我前後總共給了17500 他卻犯告我 ??
我是否也可以反告他勒索?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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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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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因為您提早終止合約,且並未依規定提早告知,必須賠償房東相當程度之損害,實際賠償內容,必須依契約內容的金額賠償,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會依照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且房東可以請求房客於終止時給付1個月的租金以為賠償(或補償),而在依規定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房東可以請求房客支付當月的租金損失,因此賠償2個月押金係屬合理。
2. 如果您已經依規定支付2個月房租的賠償金,對方仍提告詐欺,最後檢方亦將為不起訴處分,屆時您可提告誣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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